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发布 自律要求整体上与科创板规则保持一致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向各证券公司下发《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下称《承销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中旬,中证协曾向券商下发承销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时隔两个月,中证协正式下发了这一规范性文件。《承销规范》共5章25条,具体包括:总则、路演推介、发行与配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附则。

根据《承销规范》,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承销业务,适用该规范。该规范未作规定的,则参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规则执行,但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证协表示,根据推进注册制改革整体部署,对证券公司开展新三板股票承销行为的自律要求整体上与科创板规则保持一致,并针对拟进入精选层企业的特点及新三板发行方式不同,集中制定了差异化的承销行为规范。

国都证券投行部董事副总经理许达表示,新三板公开发行承销在流程方面与科创板基本相同。《承销规范》主要借鉴了科创板在发行承销方面的经验,已比较成熟。

根据此次新三板改革安排,公开发行可采用询价、直接定价和竞价等3种定价方式,《承销规范》也针对这3种发行机制的特点相应地细化了规定。

在路演环节,《承销规范》规定,采用3种定价方式发行的,应采用互联网等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开路演推介。询价发行时,还可采用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向经协会注册、符合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

中证协还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采用询价方式的,主承销商应向网下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竞价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同时,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分别提供至少两种估值方法(其中至少包含一种绝对估值法)作为参考,合理给出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整体市值区间,以及在假设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的每股估值区间。

信息披露一章中,中证协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过程中,发布的公告应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同落款。

许达表示,新三板精选层的制度创新将倒逼投行进行价值发现,回归投行本源。“只有具备价值发现能力的保荐机构,才能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和更加市场化的资本市场生态下发展壮大。”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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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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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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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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