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层强监管来了!证监会亲自挂帅 强调合力监管提高违法成本

新三板报-2020年4月30日-北京消息,今日,中国证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是新三板报提取的重点信息:

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精选层公司的监管职责,统筹各项监管工作,构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职责明确、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

派出机构加强对精选层公司的检查执法

中国证监会建立精选层公司监管信息共享、重大事项会商、联合检查等工作机制,强化监管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对外联合监管: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精选层公司等相关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约束机制。

两个鼓励:

鼓励精选层公司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鼓励精选层公司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对独立董事的要求:

不得在精选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其所受聘精选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两个不得: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以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精选层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两个应当保护中小股东:

精选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精选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个加强:

精选层公司应当加强临时报告披露管理,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精选层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切实防范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

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减持:

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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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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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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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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