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落地实施工作部署,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停复牌细则》)及配套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停复牌业务指南》(下称:《停复牌指南》),并相应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下称:《重组细则》)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规定。上述业务规则于2020年4月24日发布实施。
《停复牌细则》规定,挂牌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应当申请股票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申报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股票公开发行完毕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股票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复牌。
停牌时间方面,全国股转公司细化重大事项停牌情形,列明了“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筹划控制权变动”、“要约收购”等四种可以申请停牌的重大事项情形,要求挂牌公司在申请重大事项停牌时勾选具体类型并予以披露,重点解决“随意停”。
信披方面。全国股转公司优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相关公告应当披露停牌具体事项、事项进展情况、后续安排等内容,划定最低披露要求,对于重大事项和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统一要求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重点解决“信披简”。
压缩停牌时长,重大事项首次停牌时长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延期后累计不超过20个交易日;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停牌时长不得超过1个月,延期后累计停牌时长不超过2个月,同时优化重组复牌管理机制,取消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后的停牌窗口期,实现披露即复牌,重点解决“停时长”。
此外,全国股转公司还明确了主办券商责任。规定主办券商应当对挂牌公司所有的停复牌申请、信息披露文件等进行事前审查,挂牌公司拒不配合进行事前审查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披露相关风险揭示公告;要求主办券商在挂牌公司出现规定的“应停未停”和“应复未复”停复牌情形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业内人士指出,加强券商在停复牌过程中督导是贯彻市场化、法治化监管理念的体现。在挂牌公司监管中,应完善不同市场层级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标准,明确公开问询、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优化主办券商信息披露持续督导的流程和机制,才能形成监管合力。督促挂牌公司“讲真话、做真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为确保新旧规则的平稳衔接,全国股转公司对《停复牌细则》实施前的停牌适用情况做出妥善安排。一是规定对已申请重大事项停牌或申请延期复牌的,可以按照已获批的停牌期限继续停牌;二是规定对已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停牌期限及延期复牌事宜适用原《重组细则》的规定。
来源:资本邦 作者:吴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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