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指引正式发布 存量公募基金履行法定程序后即可投资精选层股票

新三板报-2020年4月17日-证监会消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存量公募基金履行法定程序后,方可投资精选层股票。以下是三大看点:

一、可参与投资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没有债券基金。

二、重点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机构内控、产品设计、投资限制、申赎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估值披露等方面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基金净值估值要采用公允估值方法估值并依照我会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启用侧袋机制。

四、对投资新三板的公募基金产品要求基金管理人严格做好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

以下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股票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设计、投资交易限制、申购与赎回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信息披露、估值计价等方面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选择流动性良好的精选层股票进行投资,根据产品投资策略、运作方式等合理确定具体投资比例,并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公允估值方法对挂牌股票进行估值,并妥善留存相关估值数据和依据。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

第八条 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挂牌股票总额、挂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报告期内持有的挂牌股票明细。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显著位置,明确揭示基金可投资挂牌股票及其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产品特征。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风险特征等内容。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识别、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投资挂牌股票,应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挂牌股票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股票筛选标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做好制度、技术系统等准备工作。作出挂牌股票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具备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中的职责,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挂牌股票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发现基金管理人相关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指引实施前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可以投资精选层股票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投资精选层股票。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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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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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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