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在公司治理方面有哪些差异化的监管安排?

新三板在公司治理方面有哪些差异化的监管安排?

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数量较多,经营状况和发展阶段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考虑到经营状况和公众化程度等因素,新三板市场在公司治理方面作出了差异化的监管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单独计票要求。精选层公司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包括任免董事、进行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资产重组等。

二是网络投票方式。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及精选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需要单独计票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是累积投票制。鼓励基础层、创新层公司在股东大会董事、监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精选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四是独立董事制度。鼓励挂牌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中,精选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设立两名(含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五是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对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实施差异化审议要求,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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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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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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