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出大事!东海证券被博道基金起诉:要求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共5528万元

4月8日晚,东海证券公告了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东海证券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公告称,因为债券16洪业02相关问题,博道基金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海证券向其支付此次涉及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 5528万元。

  博道基金起诉东海证券

4月8日晚,东海证券发布了一份涉及诉讼的公告,是关于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东海证券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此次诉讼,起诉人是博道基金,被告人是东海证券。东海证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为2020 年 4 月 3 日,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1 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称,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业化工)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发行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 洪业 02,以下简称系争债券或16 洪业 02 ),东海证券为系争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博道基金通过管理的产品持有面值为人民币 59,898,000 元的系争债券。后因洪业化工与其他 28 家关联企业进入合并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 博道基金作为普通债权人,按其债权金额,可获偿人民币 7,123,707.14 元, 博道基金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海证券向其支付系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 55,283,904.19 元。本案于 2020 年 4 月 1 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对于诉讼的请求及依据,博道基金表示: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的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 55,283,904.19 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鉴于案件尚未审结,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目前公司各项债券均按期足额付息兑付,未发生违约情况,公司偿债能力未受影响。”东海证券称。

资料显示,莫泰山任董事长的博道基金于2017年6月由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为全国第三家“私转公”基金公司。

东海证券债券承销尽调存缺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东海证券此前就因为在“16洪业02”公司债券承销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缺陷而于去年9月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监管警示函。

具体来看,证监局称,东海证券作为洪业化工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洪业02)的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未审慎调查洪业化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未充分调查最近三年内洪业化工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另外,东海证券还未查阅洪业化工截至《募集说明书(16洪业02)》签署之日的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况;制作的“16洪业02”公司债券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缺少尽职调查人员签字、报告日期以及公章。

山东证监局认为,东海证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据了解,东海证券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常州证券,2003年5月,常州证券改名为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27日,东海证券在新三板挂牌。

作为一家中小券商,东海证券的合规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监管关注的问题,在近两年,公司光罚单就领到了多张。

如2019年1月,东海证券因未勤勉尽责,未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及时发现发行人挪用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的违规行为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去年4月16日,东海证券由于合规管理人员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而被江苏证监局处罚。

去年6月25日,因东海证券存在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力、资管计划尽调不充分,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

而在前不久,也就是今年3月2日,东海证券时任负责人、时任分管资管业务副总裁、时任产品经理均被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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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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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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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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