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保荐制度的安排

为什么在新三板市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行保荐制度?

发行人在新三板市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行保荐制度,主要考虑有三点:一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行保荐制度,遵循了《证券法》的有关要求;二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涉及投资者众多,实行保荐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保荐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实行保荐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保荐机构专业把关作用,切实提高精选层挂牌公司质量,为下一步转板机制平稳落地打下坚实基础,促进新三板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全国股转公司在压实保荐机构责任、提高保荐业务质量方面有哪些自律管理安排?

保荐机构从事新三板保荐业务,除接受证监会行政监管以外,还须接受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为充分发挥保荐机构专业把关作用,确保保荐工作质量,全国股转公司将保荐业务纳入了主办券商业务统一管理体系,全面压实保荐机构责任。

一是《保荐细则》全面落实、细化《保荐办法》《公众公司办法》有关要求,并结合新三板市场实际,明确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开展新三板保荐业务的各项职责,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是日常管理中,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培训、执业记录、执业评价等主办券商业务管理制度,同样适用于保荐业务,确保保荐责任全面落实、执行到位。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全国股转公司将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对保荐业务中的各类主体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对于同时违反证监会《保荐办法》《公众公司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上报证监会,由其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移送证监会查处。

新三板保荐制度在强化保荐机构监督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哪些安排?

为了充分发挥保荐机构“看门人”作用,降低投资者决策中信息不对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股转公司对保荐机构相关监督职责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是要求保荐机构事前审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二是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发布风险揭示公告。三是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生的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等风险事项发表意见。四是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并披露专项现场核查报告。

保荐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与主办券商之间的持续督导职责如何划分?

精选层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期间仍然需要主办券商进行持续督导。为了确保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简称“保荐督导”)工作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简称“主办券商督导”)工作有序开展,自股票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至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原则上由保荐机构履行《保荐细则》及《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引》规定的全部保荐督导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由保荐代表人统筹开展各项持续督导工作。保荐督导结束后,由主办券商按照《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引》有关规定对精选层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保荐持续督导期内,应当依据《保荐细则》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保荐机构依据《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引》履行除《保荐细则》规定以外的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按照该指引承担相应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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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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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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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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