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挂牌公司披露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 无论如何必须清晰透明

新三板报-2020年4月3日-北京消息,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疫情相关信息披露行为的通知》,要求企业说明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目前现金流状况,预计复工复产时间等。

对于复工复产之后的企业,要求披露复工复产时间、产能利用率大幅降低或可能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员工到岗情况、生产要素及订单受疫情影响情况、在手订单占上年同期订单金额的比例、公司现金流状况等。

同时,要求企业评估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同时披露对2020年上半年业绩的影响。

以下是全文:

股转系统公告〔2020〕242号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

为进一步规范复工复产后挂牌公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信息披露行为,便利投资者充分了解挂牌公司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管控措施解除后,因疫情原因仍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的挂牌公司,应披露受疫情影响的临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的具体原因,按业务或产品类型说明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目前现金流状况,预计复工复产时间等。

二、复工复产后,因疫情导致产能利用率较上年同期大幅降低或可能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公司,应披露受疫情影响的临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复工复产时间、产能利用率大幅降低或可能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员工到岗情况、生产要素及订单受疫情影响情况、在手订单占上年同期订单金额的比例、公司现金流状况等。

三、披露受疫情影响相关公告后,挂牌公司应根据复工复产情况,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生产经营状况,并进一步评估疫情的影响程度,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复工复产时间、员工到岗情况、公司生产要素采购及在手订单履行情况、现金流状况、疫情对公司2020年上半年业绩的影响等。

四、主办券商应主动了解挂牌公司复工复产情况,督促公司披露相应临时公告,协助公司借力资本市场缓解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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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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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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