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之邦IPO失败后遗症:投资机构要求回购 实控人或被更换

去年3月宣布放弃上市辅导的华之邦(430421),在2020年迎来挂牌新三板以来的至暗时刻。

由于在2016年10月的融资方案中,华之邦与投资机构签署对赌协议,如果公司不能在2019年12月31日前A股上市,公司实控人陈宝明必须要回购股份。

据介绍,当时参与华之邦定增的10家投资机构,已经有5家与华之邦对簿公堂。该公司主办券商东方花旗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显示,若相关权利人对被冻结的股份申请采取司法强制执行措施,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业绩不达标:3年的辅导期被迫终止

2015年,华之邦迎来公司创建以来最好的时刻,营收和净利润增速均超过60%。其中,实现营业收入6334万元,同比增长74.01%。净利润1649万元,同比增长61.49%。

面对历史最好成绩,华之邦在资本运作方面也密集出手。2015年,先后完成对东方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三家做市商的定向增发。2016年,公司先以2.25元/股向意气风发的陈宝明发行250万股,募资560万元。10月份再次发布2016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以15.755元/股,定增558.5536万股,募资8800万元,这次融资也为此后陷入官司埋下伏笔。

华之邦在资本运作方面最大的动作还要属启动上市计划。2016年6月,华之邦宣布,与海通证券签署了上市辅导协议,聘海通证券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辅导机构,并于2016年6月向上海监管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登记材料。

IPO是要靠业绩说话的。然而,此后的华之邦偏偏在这个方面出了问题。

资料显示,近4年,华之邦在营收方面表现尚可,2016年达到8899万元同比增长40%,2017年更是暴增至2.15亿元,2018年下滑至1.18亿元。如果说营收表现一般般,那利润方面表现就差强人意,2017年最高,也仅820万元。

净利润指标走低,华之邦不得不面对现实。2019年3月,华之邦宣布了对上市规划的调整,公司与海通证券协商终止辅导合作。

辅导了将近3年,连IPO材料都没有提交给证监会,华之邦的IPO之旅刚开始就结束了。

投资机构要求回购

IPO失败,是华之邦新困局的开始,原因就是2016年第二次融资。

资料显示,2016年10月份,华之邦宣布以15.755元/股的价格,定增558.5536万股,募资8800万元。

虽然2016年上半年华之邦的营收下滑43.39%、利润由盈转亏,但这次融资非常顺利,仅用了不到4个月时间,就成功融资。西藏好德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上海创业接力泰礼创业投资中心、宁波永欣贰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南通建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中投建华(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山南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云擎创业投资中心、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孙一山、张小达等参与认购。

在融资的同时,华之邦实控人陈宝明与投资机构签署对赌协议。对赌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2016、2017、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能达到4000万元、6000万元和7800万元,投资机构将要求对上述融资进行重新估值;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不能实现A股上市,实控人陈宝明要按照年化12%的利息回购股份。

放弃辅导,上述投资机构自然就按照协议,要求回购股份。

公告显示,最早将华之邦告上法庭是当时投资最多的西藏好德,该公司在华之邦即将宣布终止辅导时就开始起诉了。2019年3月12日,陈宝明就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传票,被要求进行补偿以调整投资价格,理由是华之邦之后业绩水平低于预期。

4月份,中投建华、汇鑫茂通、南通建华、扬州嘉华以同样的理由将华之邦告上法庭。分别要求支付320万元、18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的本金以及相关利息。

据了解,双方在2019年6月份达成和解。

实控人或被更换

根据2019年半年报显示,华之邦的第一大股东为实际控制人陈宝明,持股46.3183%。随着上述官司的进展,陈宝明地位将随时不保。

据介绍,在与西藏好德的官司中,2019年12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陈宝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案外人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747,020 股(占总股本30.6%)股份过户至原告西藏好德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

目前,陈宝明不服该判决,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待二审开庭。

不过,主办券商在3月12日发布的风险提示中称,若相关权利人对被冻结的股份申请采取司法强制执行措施,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另外,虽然华之邦已和中投建华、汇鑫茂通、南通建华、扬州嘉华于2019年6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情况又如何?

东方花旗在3月31日的风险提示公告中称,针对上述《民事调解书》调解事宜的履行情况,主办券商已要求挂牌公司说明实际控制人陈宝明的履行情况,是否根据调解书的调解事项按期付款并要求提交相关付款凭证;截至目前,主办券商未得到明确回复、未收到相关付款凭证。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

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邮箱:limingyan@globe-law.com
电话:+86 18610810467

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电话:+86 13917539507

  1. 刘 子沐
  2. 刘 子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