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上限达30% 定价不作强制要求 新三板公司股权激励将有更大自主空间

新三板公司股权激励终于有章可循。

上周五,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下称《监管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首次对新三板公司股权激励做了规范指引。

  《监管要求》有不少亮点:股权激励从以向员工定向发行股票为主,扩展到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可以直接持股,也可以通过自行管理的持股平台,或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的员工计划持股;

  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是公司回购股票、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等;

  挂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明确规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认购定向发行股票时,不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对于股权激励涉及股票的定价没有强制性要求,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其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的50%,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

  此外,《监管要求》将挂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的上限设为30%。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新三板改革提速。一些新政策的发布对新三板的股权激励产生了积极影响: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取消了35人的限制;推出“自办发行”,相当于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不走券商增发通道。荣正咨询高级合伙人桂阳认为,《监管要求》还解决了期权现任股票登记、持股平台增发等问题。“相信政策正式出台后,会有越来越多的新三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桂阳说。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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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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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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