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未经证监会核准擅自发行股票,导致208名投资人亏损7600余万元。3月23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晓云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起诉书认定: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犯罪嫌疑单位海斯迪公司未经证监会核准,通过上海百赢投资有限公司以发放宣传单和通过QQ群宣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委托浙江中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票。
在发行、转让股票的过程中,海斯迪公司进行业绩承诺,若未达到所承诺的业绩则以年化收益率12%或者15%回购股票,保障投资人的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
经审计,海斯迪公司以及张晓云收取238名投资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8800余万元,截至案发,尚有208名投资人未收回全部投资款,投资亏损人民币7600余万元。投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被张晓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返还部分投资人本息、归还张晓云控制的其他公司银行贷款和支付相关费用、转入其他个人账户以及个人消费等。
犯罪嫌疑人张晓云作为海斯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决定并具体实施股票发行事宜,与中介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支付高额中介费用。犯罪嫌疑人蒋平是海斯迪公司的董秘兼财务总监,参与海斯迪公司与中介公司合作洽谈工作,负责核对投资人名单及投资金额,并向前来咨询的投资人宣传股票发行事宜。
案发后,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单位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斯迪公司),犯罪嫌疑人张晓云、蒋平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将该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两次退查和审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晓云提起公诉,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海斯迪公司、蒋平提起公诉。
据悉,因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该院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义务。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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