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层小IPO另类特点 筹备企业大股东需自愿锁定股份

新三板报-2020年3月9日-北京消息,筹备精选层的企业,持股10%或是实际控股在10%以上的股东,要自愿锁定股份,这意味着什么呢?

这一新情况是根据《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以下简称《精选层挂牌规则》)、《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业务指南1号—申报与审查指南》(以下简称《精选层挂牌业务指南1号》),两份文件对照得出的。筹备企业需要参照执行。

根据《精选层挂牌业务指南1号》第12条规定,限售主体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需要公告自愿信息披露的公告,承诺在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之日内,不坚持股票。

那么,什么是限售主体呢?这个规定在《精选层挂牌规则》的第17条里。是指“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

从两份文件的关联关系来看,《精选层挂牌规则》的”相关主体“就《精选层挂牌业务指南1号》的“限售主体”。

从股转公司规定来看,其意图在于,一方面防止企业大股东借精选层概念实施大规模减持。另一方面,也需要保证在精选层公开发行之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发生重大变化。

以此限售规定来看,预计未来还有更多精选层的企业股东开始宣布限售,大股东的自愿限售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企业的流通股数量将会减少,部分企业甚至是大规模减少,而投资精选层概念股的投资者因开户门槛的降低而增加。市场供需关系形成了剪刀差。

根据精选层限售的规定,如果企业成功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限售主体还有12个月的限售期。对于持股10%以上的股东来说,一时半刻是无法进行减持了。这也是监管部门为了保证新三板公开发行能够成功而作出的必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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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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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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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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