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报-2020年2月28日-北京消息,针对备战精选层企业的合规问题,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股转系统公告〔2020〕148号,要求备战精选层的公司必须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及时披露相关的信息。
针对涉及精选层信息,但又没有真正开始进入精选层筹备期的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主办券商审慎评估披露此类公告的必要性、合理性。同时,主办券商有持续督导,督促公司及时披露的义务。
全国股转公司列举了近期与精选层相关的信息披露的问题案例。首先是风险提示不足,在公告中防水卷材载明风险提示的内容。
其次在首次披露筹备进入精选层时,应该结合公司已披露的最近2年财务数据,没有披露2019年年报的应该在公告内容中说明。
再其次,对于基础层企业筹备进入精选层的,必须说明公司目前为基础层,要进入精选层必须先进入创新层。
最后,对于存在不得进入精选层情形的企业,筹备精选层,主办券商同时还应单独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另外,全国股转公司强调,筹备精选层信息披露的纪律。在公开披露前,应当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做好保密工作,严禁通过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未公开的财务数据、文件材料和工作进展等信息。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筹备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相关信息披露行为的通知》
股转系统公告〔2020〕148号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
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筹备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相关信息披露行为,便利投资者准确了解筹备工作开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公司董事会就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作出决议,或者向证监局提交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辅导备案申请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或申请辅导备案的公告。后续进入辅导备案受理、辅导验收等环节,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二、挂牌公司拟披露“与证券公司签订框架协议(或合作协议)”,或者“拟启动(或开展、筹备)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相关工作”等公告,但公告内容未明确筹备工作具体情况的,主办券商应审慎评估披露此类公告的必要性、合理性。确需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说明目前是否已实际开展筹备工作。已实际开展的,应说明具体工作情况;尚未开展的,应说明与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或辅导协议、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申请辅导备案等关键环节的计划安排。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此类公司的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及时披露。
三、挂牌公司披露筹备进入精选层相关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披露筹备进入精选层相关公告的,公告中均应当载明:“公司公开发行申请存在无法通过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风险”、“公司存在因公开发行失败而无法进入精选层的风险”。
(二)公司首次披露筹备进入精选层相关公告时,应结合公司已披露的最近2年财务数据,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说明是否符合精选层进入财务条件;不符合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已披露的财务数据尚不符合精选层进入条件,请投资者关注风险”。截至相关公告披露日,尚未披露最近1年年度报告的,应在公告内容中说明:“公司尚未披露最近1年年度报告,最近1年财务数据可能存在不满足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条件的风险”;最近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公告说明是否符合精选层进入的财务条件。
(三)公司首次披露筹备进入精选层相关公告时,所属市场层级为基础层,或者挂牌不满12个月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公司目前为基础层挂牌公司,须进入创新层后方可申报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公司存在因未能进入创新层而无法申报的风险”,或者“公司须在挂牌满12个月后,方可申报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
四、挂牌公司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进入精选层情形,且尚未消除的,主办券商应审慎评估披露筹备进入精选层相关公告的必要性、合理性。确需披露的,公司应就相关情形对申报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的影响进行专门说明,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主办券商同时还应单独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五、挂牌公司筹备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涉及本公司的新闻或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六、挂牌公司筹备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相关信息应当首先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披露;公开披露前,应当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做好保密工作,严禁通过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未公开的财务数据、文件材料和工作进展等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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