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2019年辖区挂牌公司检查情况通报

新三板报-2020年2月22日-深圳消息,昨日,深圳证监局2019年对辖区多家挂牌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发布,以助于辖区挂牌公司提高信息披露和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2019年,深圳证监局根据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的统一部署以及日常监管、年报审计监管掌握的情况,对5家挂牌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对4家挂牌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对6家挂牌公司的年审项目和1家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项目执业质量开展延伸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深圳证监局向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线索1件,移交稽查立案1件,对6家公司和13名主要责任人采取了责令改正和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3家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对1家会计师事务所下发检查结果告知书,对1家主办券商下发监管关注函。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1.擅自发行股票

某挂牌公司在股票发行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也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股转系统备案的情况下,通过推介会、网站等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销售公司股票,以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私下与投资者签署股权认购协议并收取投资款项。

2.变相资金占用

某挂牌公司在挂牌申报期间,为解决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问题,一次性向实际控制人预付未来十年的办公室租金,用以冲减资金占用余额。上述事项的实质为实际控制人变相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3.违规担保

某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其关联方和实际控制人的13笔借款提供对外担保,均未履行决策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4.未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

某挂牌公司2018年4月、2018年12月分别向实际控制人借款350万元和450万元,并约定年化利率12%的借款利息,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仅在2018年4月对其中300万元借款履行了股东大会审议的决策程序,未对剩余500万元借款履行决策程序。

5.未披露关联关系

(1)某挂牌公司2017年1月向第三方公司预付采购款项,期后交易未实际执行,第三方客户于2018年6月退回预付款项。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该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担任第三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但挂牌公司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方余额。

(2)某挂牌公司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实际控制人妹妹、公司监事等独资开立的4家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二)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1.虚构收入和成本

某挂牌公司仅凭与客户、供应商签署的业务合同、发票,就将未实际执行的广告播放业务确认为收入、成本,涉嫌虚构业务收入和成本。

2.收入确认不及时

某从事水果销售业务的挂牌公司没有水果仓库,从国外进口的车厘子等水果在海关进口后就直接在广州等地水果市场销售。公司2019年1月进口491,270KG车厘子,截至2019年9月末尚有319,810KG车厘子未及时结转成本和确认收入。

3.会计政策变更不审慎

某挂牌公司对成本分摊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前,公司以全部完工入库产品参与料工费的分摊;变更后,仅对档内产品分摊料工费,不符合订单要求的档外产品不分摊料工费,并据此对以前年度的存货与成本进行追溯调整。检查发现,部分档外产品期后可以实现对外销售,且两年以内的档外产品售价高于成本,会计政策变更导致该部分档外产品收入与成本不配比;追溯调整金额中实际包含了以前年度的各类呆滞产品成本,公司以前年度对该类呆滞产品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足,追溯调整的金额不准确。

4.存货分类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错误

某挂牌公司主要从事黄金加工业务,在黄金加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损耗,公司根据行业经验,按损耗比例0.5%进行成本核算。检查发现,公司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考虑到黄金镶嵌类饰品的加工工序比黄金首饰复杂,需要打磨、抛光、切削等工艺;二是公司对存货管理不完善,没有规定存货管理及盘点制度,存在将已入库未入账的原材料纳入盘点范围、年末对液态黄金采用倒扎方式进行盘点的情况。上述问题导致公司未发现黄金镶嵌类饰品实际损耗比例为15.3%,成本核算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此外,公司2016年12月26日至12月28日采购四批黄金,且均在当日已入库,公司先计入在途物资科目,待2017年1月初收到相关发票才转入原材料科目,存货期末分类存在错误。

5.费用跨期

某挂牌公司的推广费收入与推广费成本支出均未签订服务订单,推广费收入按开票确认收入,推广费成本在付款时确认成本或销售费用,推广费收入与成本存在不匹配和跨期的问题。

6.大额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缺乏商业实质

某挂牌公司在未签订相关合同的情况下,向第三方公司支付大额保证金和预付款项合计1600余万元,期后仅发生采购交易22万元,大额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缺乏商业实质。

7.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部分挂牌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如公司基本户的网银由采购总监保管;广告位监测报告所附报纸日期晚于监测日期一年和合同结束日期,公司未能对上述异常情况提供合理解释;因计算公式错误,导致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错误;从事财务工作的只有财务总监和出纳两人,财务总监记账兼审核;未对已发生的交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未建立有效的印章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

三、监管要求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各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细则等,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是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各挂牌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财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三是各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侵占公司资产、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挂牌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是做好2019年年报的信息披露工作。年报信息披露质量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和信心。请各挂牌公司高度重视年报披露工作,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2019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2019年年报。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可在主办券商的协助下披露风险提示公告,视情况披露业绩快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

年报披露之后,深圳证监局将对辖区挂牌公司开展年报审阅和年报现场检查工作,并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延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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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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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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