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贝网 2月17日消息,海益宝(831955)治理和信息披露存在缺陷。因违规对外担保,同时借款合同诉讼未及时披露,海益宝及实控人范立强被股转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另外,该公司连续3年半年报或年报被全国股转公司问询。
被通报批评 并记入诚信档案
2016年7月27日,海益宝与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玖龙”)在该行的长期借款余额9000万元作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海益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8月23日,银行诉海益宝、山东玖龙及实控人范立强借款合同一案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9078.13万元。海益宝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
在2019年9月10日,股转公司向海益宝、范立强发送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9月11日海益宝提出申辩。理由为:1、公司一直未收到关于上述诉讼的传票及涉诉通知书等相关涉诉文件;2、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在2017年1月20日和2019年4月23日做了2次公告;3、公司及实控人均认为其签字/盖章的空白合同目的为办理续贷手续,但实际银行并未给控股股东办理续贷,因此担保合同并不成立。
经核查,2016年8月21日银行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起诉海益宝及范立强。之后在2017年2月22日作出判决,海益宝及范立强不服,在3月24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因此海益宝知悉诉讼时间不晚于3月24日,公司应在知悉诉讼2个交易日内披露诉讼情况,海益宝迟至2019年4月23日进行披露,第一项申辩意见不成立。
2017年1月20日海益宝披露的公告为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公告,2019年4月23日海益宝披露的公告是补发涉诉公告,两份公告均不能证明海益宝及时的披露涉诉公告。并且上述诉讼,海益宝及范立强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2017年10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益宝及范立强于2016年7月27日于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有效。因此海益宝第二、三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诉,海益宝及范立强违反了相关规定,经股转纪律委员会审议,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海益宝及范立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表示,已于2020年2月12日将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书发送给海益宝,按规定,应在收到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截至目前未收到海益宝关于该处罚决定书的相关披露资料,银河证券提示海益宝治理和信息披露存在缺陷。
连续3年年报或半年报被问询
除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海益宝半年报或年报也多次被股转问询。
资料显示,海益宝属于农副食品加工行业,主营业务是海参产品的加工和销售。
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报告期末存货为8183.36万元,其中自制半成品为7934.08万元;2018年年末存货的期末余额为7932.72万元,其中自制半成品为7683.06万元。海益宝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对此,股转发出问询函,请海益宝结合存货的库龄及海参半成品的保质期,说明未对存货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也对在建工程、其他流动资产和短期借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问询。后海益宝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
另外,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也曾被全国股转公司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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