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报-2020年1月19日-北京消息,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当参考发行前一定期间的交易价格确定。
本细则所称招股文件,是指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公告的公开发行意向书或公开发行说明书。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说明估值区间与历史交易价格和历史发行价格的偏离情况及原因。
本细则所称历史交易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历史发行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的价格。
(一)超过历史交易价格或历史发行价格1倍;
(二)超过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中位数或加权平均数。
第二节 询价发行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应当包括每股价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每个配售对象只能申报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
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下初始发行量15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
前款所称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比例。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参与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对象所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倍,不超过5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
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本条所称公开发行数量应扣除战略配售数量计算。
第三节 竞价发行
每个投资者只能申报一次。申购信息应当包括每股价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设置最低申购价格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申报的每股价格不得低于最低申购价格。
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且已设置最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最低申购价格;未设置最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投资者的最低报价。
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发行价格:
(一)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将投资者申购报单按照价格从高到低排序计算累计申购数量,当累计申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数量或其一定倍数时,对应的最低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
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5%,因剔除导致拟申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上发行数量15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10%。
报价大于或等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二)按照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方法(加权平均价格或算数平均价格)计算申购报单的基准价格,以0.01元为一个价格变动单位向基准价格上下扩大价格区间,直至累计申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股票数量或其一定倍数,较低的临界价格为发行价格。
报价在上下两个临界价格以内(含临界价格)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竞价申购结束后根据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剔除比例和累计申购倍数。
第四节 直接定价发行
第五节 战略配售
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战略投资者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应当不少于6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等。
第六节 超额配售选择权
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获授权的主承销商的相应责任。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勤勉尽责,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及防火墙制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主承销商按照前款规定,以竞价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
主承销商按照第一款规定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
(一)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时间、价格与数量;
(二)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价格确定情况;
(三)买入股票的每笔成交信息,包括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明确并在招股文件中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操作策略、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2个交易日内,发行人与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以下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日期;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是否实现预期达到的效果;
(三)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行使或部分行使,应当说明买入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
(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股票承销
公开发行股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开发行股票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和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
(一)采用询价方式的,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
(二)预计发行后无法满足其在招股文件中选择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标准;
(三)发行价格未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或低于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底价;
(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约定并披露的其他情形;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发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报经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挂牌之日起10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
发行人和承销商推介时向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采用直接定价或询价方式的,还应当披露发行价格及其确定依据、对应的市盈率,发行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和历史发行价格的偏离情况及原因。
采用询价方式的,还应当披露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参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名称、申报的每股价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剔除最高报价情况,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网下和网上发行股票数量,回拨机制等。
(一)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发行价格存在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披露原因及合理性,并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
(二)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内容。
(一)网上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
(二)获配网下投资者名称及其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明细;
(三)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
(四)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实际申购数量少于询价时拟申购数量和由于申购资金不足导致申购无效的情况;
(五)主承销商的包销情况;
(六)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七)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一)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按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二)未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按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未按照相关规定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相关资料;
(六)发行过程中应当中止发行而不中止发行;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存在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八)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违反其作出的限售期等承诺;
(九)向投资者提供除发行人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十)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夸大宣传,或者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泄露询价、定价信息;
(四)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劝诱投资者抬高报价或干扰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
(五)以提供透支、回扣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六)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
(七)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八)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和竞价配售;
(九)与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或配售,收取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十)向不符合要求或禁止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
(十一)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不错呀
交易方式还要看您个人的判断。就目前的情况…
可以买吗
刘老师专业
募集资金2.50亿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