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披违规 诺泰生物及相关责任主体被自律监管

诺泰生物(835572.OC)发布了关于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经查明, 诺泰生物有以下违规事实:2016 年,诺泰生物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中存在未披露关联方,关联董事、股东赵德毅、赵德中未回避表决。重组事项关联交易金额为 0.79 亿元,为 2015 年净资产的 1.08 倍。

诺泰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六条关于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赵德毅、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赵德中身为关联董事、股东,未回避表决,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诺泰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赵德毅、 赵德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文章来源: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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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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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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