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盟股份广州分公司收警示函 涉员工“无证上岗”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益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盟股份证券代码:832950)广州分公司、原工作人员何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益盟股份分公司原工作人员何颖杰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形下,向客户提供了投资顾问服务,表明益盟股份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合规管理存在瑕疵。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何颖杰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益盟股份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具体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21号

关于对益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原工作人员何颖杰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形下,向客户提供了投资顾问服务,表明你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合规管理存在瑕疵。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20号

关于对何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何颖杰:

经查,你在益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但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形。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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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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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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