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沐说新三板深改:用风险告知义务对冲降门槛的风险敞口

新三板报-2019年12月28日-政策解读,昨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修订后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最为最重要的是调整了投资者准入门槛,从一刀切的500万元金融资产,降到精选层100万证券资产,创新层150万证券资产,基础层200万元资产。那么,对于市场参与者究竟该如何理解?

刘子沐团队通过研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现,新三板的准入条件并没有改变,而是更贴近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指导原则,以更明确的风险告知义务,对冲新三板降门槛所带来的更大的风险敞口。确切的讲,新三板引入更多投资者的同时,开户券商、督导券商的责任也更大了。这一切都是为了符合“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一、基础层门槛降低幅度达到60%

当下很多文章,把精选层的门槛说成是从500万降到100万,其实正确的理解方式是,精选层的投资者门槛首次设定为100万证券资产,没有所谓的下调。这一标准与资产管理类产品的购买起点金额相等,略大于保险资管新规的70万元。这也是未来精选层再次下调的一个参照系数。

因此,真正超预期的降门槛是基础层,基础层是新三板最底层的企业,企业质量和监管的水平是最基础的,这一层级的投资风险也是新三板市场中最大的,而此次政策居然下调了60%,这是完全越预期的。

此次精选层准入门槛100万,是符合市场预期,在子沐团队之前的一份分析报告《50万还是100万?新三板精选层投资者门槛应该降多少?》中已经推算出这一数据。

二、不再复查投资者适当性

以2017年7月版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主办券商应当自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如其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主办券商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而此次修订后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没有找到这一条,取而代之的是修改了2013年旧版本,变为了: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

尤其是增加了“风险揭示书”,不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即使开户了,也无法交易。增加了“主办券商告知义务”,在首次交易前,主办券商要告知投资者投资中的风险。

从政策来说,投资者准入条件正在从资产的硬指标向风险提示软指标转变。从新三板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是放松了对垫资开户者的监管,转而增加了风险提示责任。

三、放宽了投资者交易权

所谓放宽交易权,就指企业在不同层之间移动时,因投资者门槛的不同,造成的差位投资的交易权变动。比如精选层降到了创新层,那不足150万的投资者能否继续交易呢?从创新层降到基础层,那不足200万的投资者是否还能继续交易?

按以往的经验,持有降层股票的投资者会到限制,只能卖出所持有的股票。而此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增加了“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这就说,只要交易过的股票,不管在那一层级,都可以继续进行交易,这就是放宽了投资者的交易权。

众所周知,投资者赚取的是两部分价值,一部分是股票涨跌的差值,一部分是企业成长的价值。因此,不论企业升层还是降层,只要有价差,就存在机会。这也说明,全国股转公司不仅降低了投资者门槛,还变现了放宽了层级之间的投资者交易权,减少了对降企业的交易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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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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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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