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沐说新三板深改:企业在路演等对外沟通交流中 如何才能避免涉及内幕信息

新三板报2019年12月21日北京消息,今天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那么刘子沐团队就为大家逐条来解读。

新三板企业主意了,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挂牌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新三板的董事长和董秘要注意,这里并没有用媒体来区分交流方式。在现实中,企业会以是否有媒体参与,来区分公开场合与私密场合。所讲的内容也随之有所不同。

但是在上述办法中,只要是企业在对外部沟通中,都必须遵守一个必要的原则:“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所以有没有媒体在场并不重要,而是说在任何场合都是禁止的。

刘子沐团队在走访新三板市场活动中经常发现,有一些路演机构或FA服务机构在带企业与投资机构沟通交流中,常常伴有疑似内幕交易的信息。尤其是在融资的过程当中,企业为了能够尽快获得资金,经常会向投资机构私下透露公司未来发展大战略,比如说并购、重组、预期业绩,又或是重大技术突破,想以未来的市场份额暴增预期打动投资机构,有时还会私下承诺一些业绩对赌。

由于沟通现场较为私密,沟通双方的诉求并非回归,也不会有监管人员在场,因此对于全国股转公司或证监会来说,很难监管。正所谓民不举官不究。但是这样做的后果为股东间的关系,投资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埋下了隐患。

在新三板市场的一些维权案例中,投资人都会以当时谈判的内容甚至录音作为证据,要不然说企业已经违规向他透露了内幕交易,要不然就以企业口头承诺对赌,要求赔偿。

新三板报刘子沐团队的建议是,企业在对外沟通中企业应该把握三个度:

第一:企业已经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可以跟投资人、媒体、机构、个人投资者等一切外部人士沟通交流。

第二:新三板自愿披露又没有披露的信息,这些自愿披露的信息,企业也是可以与一切外部人士进行沟通的,并不是说,只能讲信息披露中的内容。

第二:要分清什么是内部交易,通俗一点讲,这种信息对公司未来股价或者其他公司未来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是应该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信息,这样的信息就是内幕交易信息。

所以,新三板报刘子沐团队建议,企业在对外沟通交流之前,尽量做到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这样在沟通交流中就不会出现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事情了。

不要讲完内幕消息,然后又说告诫现场的人士,大家千万为我保密不要外传,其实这种话一点效果和意义都没有。这样做,还能证明你是明知故犯,有意违反新三板的规定,一旦被揭露,肯定会受到自律监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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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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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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