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晶光电违规遭责令改正 董事长及高管吃警示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晶光电”股票代码:833423)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对穗晶光电董事长、总经理郑汉武、穗晶光电财务负责人邹远林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检查发现,穗晶光电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政策变更不审慎

2019年3月28日,穗晶光电公告对成本分摊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日期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据此对以前年度的存货与成本进行追溯调整。检查发现,追溯调整金额中实际包含了以前年度的各类呆滞产品成本,穗晶光电以前年度对该类呆滞产品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足;会计政策变更后,部分对外销售的档外产品收入与成本不配比。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算错误

穗晶光电因计算公式错误,导致2018年存货跌价准备多计提100万元。

穗晶光电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穗晶光电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郑汉武作为穗晶光电董事长、总经理,邹远林作为穗晶光电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政策变更不审慎

2019年3月28日,你公司公告对成本分摊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日期自2018年1月1日起。你公司据此对以前年度的存货与成本进行追溯调整。检查发现,追溯调整金额中实际包含了以前年度的各类呆滞产品成本,公司以前年度对该类呆滞产品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足;会计政策变更后,部分对外销售的档外产品收入与成本不配比。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算错误

你公司因计算公式错误,导致2018年存货跌价准备多计提100万元。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档外产品的成本和存货减值的影响金额进行重新测算,并根据测算结果对财务报表进行重述。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郑汉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汉武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晶光电或公司)2018年年报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穗晶光电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政策变更不审慎

2019年3月28日,穗晶光电公告对成本分摊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日期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据此对以前年度的存货与成本进行追溯调整。检查发现,追溯调整金额中实际包含了以前年度的各类呆滞产品成本,穗晶光电以前年度对该类呆滞产品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足;会计政策变更后,部分对外销售的档外产品收入与成本不配比。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算错误

穗晶光电因计算公式错误,导致2018年存货跌价准备多计提100万元。

穗晶光电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穗晶光电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邹远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邹远林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晶光电或公司)2018年年报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穗晶光电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政策变更不审慎

2019年3月28日,穗晶光电公告对成本分摊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日期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据此对以前年度的存货与成本进行追溯调整。检查发现,追溯调整金额中实际包含了以前年度的各类呆滞产品成本,穗晶光电以前年度对该类呆滞产品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足;会计政策变更后,部分对外销售的档外产品收入与成本不配比。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算错误

穗晶光电因计算公式错误,导致2018年存货跌价准备多计提100万元。

穗晶光电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穗晶光电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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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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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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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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