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报消息,2019年11月29日,就《关于推进新三板健康发展的建议》,证监会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362号建议的答复》,以下是原文:
《关于推进新三板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个人投资者门槛,引入投资比例限制,适当管理引导机构投资者问题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新三板建立了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鉴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多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部分公司治理不够规范,具有业绩波动较大、风险较高的特点,为平衡企业挂牌准入与投资者准入关系,新三板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自然人投资者金融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符合开户门槛要求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PE/VC等专业机构开发的理财产品,间接投资新三板。实践中,上述准入门槛较好地控制了市场风险,为新三板市场平稳起步和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完善公募基金、QFII、RQFII等投资新三板的相关制度。证监会已起草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将新三板挂牌股票纳入QFII和RQFII的投资范围,该两项规则已于2019年1月31日公开征求意见,待规则修订发布后,QFII、RQFII可依法参与新三板市场证券交易。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研究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同时,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优化机构投资制度,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丰富投资者种类,扩大投资者队伍,推动更多机构投资者入市。
二、关于完善新三板股权激励机制设计问题
2013年12月,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明确为定向发行的合格投资者,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探索实施股权激励、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制度路径。近年来,有大量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定向发行,对董事、高管、核心员工进行激励,在促进形成资本市场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调动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考虑新三板市场特点的基础上,研究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的规范路径和相关要求,抓紧制定出台相关规则,支持中小企业吸引人才,创新发展。
三、关于完善新三板市场定位和分层,实行连续竞价交易,提高准入企业质量门槛问题
《决定》对新三板市场进行了明确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服务。近年来,证监会坚持按照上述定位,推进新三板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2016年,按照“多层次、分步走”的思路,新三板实施了分层管理,起步阶段将市场划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2017年12月,在保持市场分层基本架构、基本逻辑不变的前提下,全国股转公司调整了创新层的部分准入和维持标准,促进了更多优质企业向创新层聚集,并推出了新三板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改革。实践证明,市场分层是契合中小企业特点,具有新三板特色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降低投资者信息收集成本,实现对风险的分层分类管理等具有积极意义。
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较多、类型多元,在发展阶段、公众化水平、财务状况等方面差异较大,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和服务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深化新三板改革,优化分层及相关配套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发行、交易、投资者准入、监管服务等方面差异化的制度安排,研究推出连续竞价交易机制的可行性,加强监管,不断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增强新三板活力和吸引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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