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回复《关于丰富新三板市场融资品种的建议》的全文

新三板报消息,2019年11月29日,《关于丰富新三板市场融资品种的建议》,证监会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12号建议的答复》,以下是原文:

《关于丰富新三板市场融资品种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优先股制度安排问题

优先股自2013年开展试点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基本实现了丰富证券品种、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制度设计初衷。截至2019年4月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共有23家挂牌公司完成25只优先股发行,累计融资25.79亿元。优先股是契合新三板市场特点的证券品种之一,中小企业对采用优先股进行融资有较强的需求,试点期间,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规定优先股不得转换为普通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完善优先股制度,从发行主体、发行条款、转股条件等方面进行改进,以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关于完善可转债制度安排问题

2017年7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重点支持已纳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目前,创新层挂牌公司在沪深交易所累计发行6单双创可转债,募集资金3.41亿元。

2019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推进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完善创新创业可转债转股机制;研究允许挂牌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目前,证监会正积极落实《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研究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拟扩大在沪深交易所发行双创可转债的主体范围至所有挂牌公司,另一方面积极研究论证挂牌公司在新三板发行可转债的可行性,不断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三、关于出台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工具之一。

2014年11月,证监会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取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政许可,实行市场化的证券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新三板、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

《管理规定》实施以来,交易所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稳步增长,基础资产类型不断丰富,发行成本趋于下降,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4月,交易所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9461亿元、8869亿元和2144亿元,其中基础资产为企业应收款类的合计发行5300亿元。整体来看,交易所债券市场体制机制不断完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等功能进一步发挥,新三板挂牌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渠道也比较畅通。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规范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推进市场化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利用现行监管体系,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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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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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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