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回复《关于多措并举提升新三板流动性的提案》(财税金融类113号)全文

新三板报消息,2019年11月29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411号(财税金融类113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是原文:

《关于多措并举提升新三板流动性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设立精选层,完善发行和交易制度

(一)增设精选层方面。分层制度是新三板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制度,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较多、类型多元,在发展阶段、公众化水平、财务状况等方面差异较大,通过分层实施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提升新三板市场服务水平和挂牌公司监管效能。2016年5月新三板实施首次分层以来,初步实现了挂牌公司分层分类管理、引导市场投资、降低投资者信息收集成本等作用。为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2017年12月,全国股转公司对分层制度进行了完善,调整了创新层的部分准入和维持标准,配套引入了差异化的集合竞价交易制度,探索实施了创新层企业与基础层企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截至2019年8月31日,新三板共有挂牌公司9298家,其中,创新层公司689家,基础层公司8609家。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全国股转公司持续优化分层及融资、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交易等配套制度,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推进市场精细化分层,进一步发挥对优质企业的服务功能,提高新三板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能力。在此过程中,将对增设精选层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深入论证。

(二)配套完善发行制度方面。证监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系列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新三板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定位,完善基础性制度,坚持依法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使新三板在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纾解融资难、融资贵,促进企业规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8月31日,累计6377家挂牌公司完成10479次股票发行,实现股权融资4897.89亿元。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全国股转公司继续健全发行制度,优化发行定价机制,推动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对接交流,完善审查机制,缩短发行周期,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发行效率;进一步丰富融资品种,研究扩大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范围,构建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体系。

(三)配套完善交易制度方面。2018年1月,新三板进行了交易制度改革,引入竞价转让方式,将盘中协议转让变更为集合竞价,对基础层、创新层实施不同的竞价撮合频次,增加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从实施情况看,改革后的交易制度在提升价格公允性、规范市场运行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证监会将支持全国股转公司在全面分析市场运行特征的基础上,根据挂牌公司公众化程度以及市场流动性变化等情况,结合市场分层,不断完善竞价、做市等交易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的定价功能。

二、关于降低投资者门槛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新三板建立了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鉴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多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部分公司治理不够规范,具有业绩波动较大、风险较高的特点,为收窄风险敞口,平衡企业挂牌准入与投资者准入关系,新三板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新三板建立之初,上述准入门槛较好地控制了市场风险,为新三板市场平稳起步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经过市场6年来的发展,挂牌公司质量逐步提高,投资者理性投资意识不断增强,挂牌公司股东、投资者对股票流动性的要求不断提高,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新三板市场定位和发展需要,以市场精细化分层为抓手,探索完善符合新三板发展实际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合格投资者门槛标准,适度提高流动性水平,更好发挥新三板市场功能。

三、关于丰富投资者类型,引入多元化的交易理念

在新三板建设过程中,证监会认真贯彻《决定》精神,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坚持培育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完善公募基金、QFII、RQFII等投资新三板的相关制度,其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已于2019年1月31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待正式发布后,QFII、RQFII即可进入新三板市场。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决定》精神,进一步扩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丰富投资者类型,鼓励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加大新三板投资力度,采取措施吸引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不断为新三板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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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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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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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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