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回复《关于提升新三板流动性,扩大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提案》(财税金融类116号)全文

新三板报消息,2019年11月29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429号(财税金融类116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是原文:

《关于提升新三板流动性,扩大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投资者门槛,提高市场流动性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鉴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多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部分公司治理不够规范,具有业绩波动较大、风险较高的特点,为收窄风险敞口,平衡企业挂牌门槛与投资者准入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新三板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自然人投资者金融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符合开户门槛要求的自然人投资者通过购买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PE/VC等专业机构开发的理财产品,间接投资新三板。在新三板建立之初,上述准入门槛较好地控制了市场风险,为新三板市场平稳起步和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过市场6年来的发展,挂牌公司质量逐步提高,投资者理性投资意识不断增强,挂牌公司股东、投资者对提高股票流动性的要求比较迫切。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新三板市场定位和发展需要,以精细化分层为抓手,探索完善符合新三板发展实际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合格投资者门槛标准,适度提高流动性水平,更好发挥新三板市场功能。

二、关于丰富机构投资者类型,扩大机构投资者队伍

按照《决定》部署,证监会坚持将新三板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证券交易场所。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公募基金、QFII、RQFII等机构投资者投资新三板的相关制度,其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已于2019年1月31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待正式发布后,QFII、RQFII即可进入新三板市场。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决定》精神,进一步扩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丰富机构投资者类型,鼓励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加大新三板投资力度采取措施吸引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不断为新三板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关于建立各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机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服务。证监会一向重视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有机联系,为不同发展阶段和市场需求的企业服务。实践中,已有很多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申请到新三板挂牌,同时新三板挂牌公司也可以通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申请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以科创板为例,截至2019年8月31日,已有41家科技创新型新三板挂牌公司登陆科创板的申请被上交所受理,其中4家成为首批科创板上市公司。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充分发挥新三板承上启下的功能,形成上下连通、功能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重点研究推进新三板与交易所之间的连通机制,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打通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综合能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

四、关于将一些符合IPO条件的企业和未过会企业先到新三板挂牌,分解IPO申请排队压力问题

近年来,证监会在坚持质量第一和确保市场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不断提升审核效率和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目前,发行审核周期明显缩短,IPO排队企业数量相比2016年显著下降,困扰市场多年的IPO“堰塞湖”现象得到明显缓解。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新三板均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上市或挂牌板块,并实现规范发展。提高新三板吸引力,也是分解IPO申请排队压力问题的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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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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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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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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