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转让从新三板消失,取而代之是大宗交易 | 子沐学院

新三板报-2019年11月14日-北京消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将协议转让变身大宗交易。对比2018年1月15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规则》两份文件,原协股票转让规则中第五章协议转让方式变为第七章大宗交易。

其中,原协议转让的功能本身就是大宗交易,因为新三板强调其与A股市场的特殊性,所以没有使用大宗交易的名词,而协议转让是从中关村股权交易所带过来的交易方式。此次股转公司也没明确此更名。但是可以看出,新三板是场内市场定位,名称的统一也方便投资者进入新三板市场,理解新三板市场。

对比协议转让与大宗交易制度,最大的调整就是将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由“前收盘价的50%至200%”,调整为“前收盘价的70%至130%”。全国股转公司的解释是“为避免大宗交易价格大幅偏离盘中公允价格,精选层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与其价格涨跌幅限制保持一致。”

也说明,大宗交易要同时在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做为盘后补充交易使用。但是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的大额股权转让还需要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一、两者的交易数理的规定一样,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转让。

二、都可以委托主办券商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进行。

三、确认申报的时间一样,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四、交易时间一样,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

五、申报的项目增加了“证券营业部识别码”。其他内容不变。

六、都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但是都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七、股转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完全一样。

八、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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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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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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