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新三板报消息,2019年11月8日-北京消息,证监会发布《关于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完善市场基础制度,优化融资功能,落实差异化监管安排,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拟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进行修订,同时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众公司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是本次新三板改革的基础文件,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将围绕两个部门规章,制定出台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规则体系,保障各项改革措施扎实落地。

证监会指出,此次《公众公司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制度,允许挂牌公司向新三板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实行保荐、承销制度

二是优化定向发行制度,放开挂牌公司定向发行35人限制,推出自办发行方式。

三是优化公开转让和发行的审核机制,公司公开转让和发行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程序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先出具自律监管意见,证监会以此为基础进行核准。

四是创新监管方式,确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原则,明确公司治理违规的法律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从新三板市场和挂牌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明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保障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结合分层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在披露形式、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进行差异化安排,与各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和投资者信息需求相匹配。

三是证监会行政监管与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相衔接,强化分工协作,形成高效监管机制。

中国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上述规章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公众公司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在此基础上,证监会将与全国股转公司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确保新三板改革平稳落地,促进新三板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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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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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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