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报-2019年11月8日-北京消息,今晚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是全文: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优先股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统休市。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股票。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
式。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转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做市商每个交易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交易撮合时间的75%。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做市商不再为挂牌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二)股票发行;
(三)向股东买入或借入;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借入库存股票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一)该股票摘牌;
(二)该股票被强制变更交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集合竞价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3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9:30起(含9:30)每10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次。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一)当日竞价交易价格振幅达到40%的前5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竞价交易换手率达到10%的前5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市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三)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买入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卖出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低卖价。
市价申报应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一)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的成交首日;
(二)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连续竞价股票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5的,于14:55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时的成交价按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最高5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5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首日,股票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收盘价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一百零一条 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第一百零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进行大宗交易。
成交确认委托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成交确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一百零四条 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
第一百零五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无前收盘价的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格应当在当日最高成交价与最低成交价之间。
第一百零六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第一百零七条 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全国股转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大宗交易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一节 转托管
第一百零八条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主办券商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股票。
第一百零九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可以通过原买入股票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股票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结算制定。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一百一十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股票实行挂牌交易。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票不再具备挂牌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终止其挂牌交易,予以摘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的股票实施停牌并予以公告。
具体停牌与复牌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票停牌时,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股票的信息;股票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股票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票开市期间临时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股票复牌后的交易;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精选层竞价交易的股票,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临时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未匹配量。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票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由全国股转公司予以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及时公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票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事宜,适用全国股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况,全国股转系统在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股票作除权除息处理。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股份变动比例)
挂牌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挂牌公司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和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基准,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在除权(息)日,挂牌公司应变更证券简称,在简称前冠以“XR”、“XD”、“DR”等字样。
“XR”代表除权;“XD”代表除息;“DR”代表除权并除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三)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四)买卖股票的范围、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限制的行为;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
(二)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三)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四)单独或者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股票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五)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七)对单一股票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八)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
(十)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十一)通过对股票及其发行人、挂牌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股票交易的;
(十二)通过策划、实施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十三)通过控制发行人、挂牌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十四)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上述异常交易行为,应提醒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应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
第一百二十三条 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且数量较大;
(二)股票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且挂牌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做市商的以下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一)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二)频繁触发豁免报价条件;
(三)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四)库存股数量异常变动;
(五)报价异常变动,或通过频繁更改报价涉嫌扰乱市场秩序;
(六)做市商之间涉嫌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交易策略、做市库存股数量等信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对特定股票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主办券商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运行、做市义务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交易行为等情形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相关主办券商和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主办券商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账户的交易情况等;
(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操作人和受益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三)对股票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四)其他与全国股转公司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
(五)责令改正;
(六)暂停证券账户交易;
(七)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八)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发现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一百三十条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清算交收程序、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主办券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部主办券商所属证券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属于交易异常情况,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可能发生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暂缓进入清算交收程序、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损失的,全国股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主办券商之间、主办券商和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全国股转公司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主办券商之间、主办券商和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主办券商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理股票买卖的主办券商交纳佣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规定向全国股转系统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第一百四十条 股票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原STAQ、NET系统公司和退市公司挂牌股票交易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述时间,以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做市商,是指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
(二)委托,是指投资者向主办券商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股票的行为。
(三)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四)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市场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
(五)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六)申报,是指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发送股票买卖指令的行为。
(七)集中申报簿,是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八)集合竞价参考价,是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集合竞价成交价。
(九)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十)未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述价格优先的原则是指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高于”、“不足”、“少于”不含本数,“以内”、“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
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交易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全国股转公司形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现说明如下。
完善交易制度是充分发挥新三板二级市场定价功能的重要基础。2018年1月15日,新三板从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角度出发对交易制度进行了改革,引入了集合竞价交易制度。从制度实施效果看,市场运行质量有所提高,价格发现功能持续改善,交易秩序明显规范,为后续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本次交易制度调整作为深化新三板改革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推动连续竞价交易的实施,以满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的流动性需求。另一方面,在总结前期市场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基础层、创新层交易制度。
《交易规则》的修订遵循如下原则:
一是充分借鉴境内外证券市场有益经验。境外主要证券市场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在股票交易方式、价格稳定机制、交易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已有丰富实践,《交易规则》立足于新三板市场的制度特点和交易习惯,在精选层交易制度设计上充分借鉴了境内外市场交易制度各项措施的有益经验。
二是改善市场流动性,促进价格发现。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影响定价效率的同时还会制约融资功能的发挥。为此,全国股转公司以精细化分层为抓手,完善差异化交易机制,在精选层引入连续竞价交易,同时提高基础层、创新层集合竞价撮合频次。
三是防控交易风险,促进市场平稳运行。设立精选层有利于激发新三板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可能产生炒作风险,加剧股票价格波动。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交易规则》针对不同市场层次的股票在价格涨跌幅限制、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临时停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差异化安排。
三、章节体例及主要制度安排
《交易规则》是在《股票转让规则》的基础上形成,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七条,具体为:总则、交易市场、股票交易一般规定、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其他交易事项、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交易纠纷;交易费用;附则。
(一)明确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
《交易规则》明确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一方面,精选层公司经过公开发行,股本规模和股权分散度均已达到一定规模,连续竞价交易在改善流动性、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和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等方面的综合效果更优。另一方面,连续竞价交易方式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流交易方式,便于投资者理解,符合投资者交易习惯。
(二)连续竞价增加市价订单
市价订单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已被广泛采用,在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提升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精选层引入四类市价订单,即本方最优、对手方最优、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以及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订单。为避免市价订单加剧市场波动,精选层市价订单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连续竞价期间,同时对市价订单实施限价保护措施,投资者市价买入订单需包括其能接受的最高买价,市价卖出订单需包括其能接受的最低卖价。
(三)精选层股票价格稳定机制
为防范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精选层连续竞价股票实施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精选层股票经过公开发行后交易活跃度会有所提升,但流动性基础较沪深市场仍相对薄弱,30%的涨跌幅限制有利于提高精选层的价格发现效率。同时,为了促进盘中价格的收敛,增强价格的连续性,增设基准价格上下5%的动态申报有效价格范围。此外,为尽快形成合理价格,精选层股票连续竞价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四)精选层连续竞价首日临时停牌机制
精选层股票连续竞价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为防范首日可能出现的价格异动,减少投资者的非理性交易,精选层股票连续竞价成交首日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即当股票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30%、60%时,实施临时停牌,每次停牌10分钟,复牌时采取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五)提高基础层、创新层撮合频次
基础层、创新层于2018年1月15日实施集合竞价交易制度,在完善市场定价功能、改善市场交易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集合竞价频次过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市场活力下降,制约了集合竞价机制的有效发挥。为响应市场呼声,《交易规则》将基础层集合竞价频次由一天1次提升至一天5次;将创新层集合竞价频次由一天5次提升至一天25次。
(六)降低投资者最低申报数量,取消最小交易单位
为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将投资者最低申报数量由1000股调整至100股,并取消整数倍的申报要求。此外,在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成交依赖于做市商,为保障做市交易的市场深度,做市商申报数量应为100股的整数倍,且最小申报数量应不低于1000股。
(七)调整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
为避免大宗交易价格大幅偏离盘中公允价格,精选层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与其价格涨跌幅限制保持一致,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由“前收盘价的50%至200%”,调整为“前收盘价的70%至130%”。
(八)完善交易公开信息
精选层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根据新三板交易特点,设置单日涨跌幅20%、振幅30%、换手率20%等三类指标,并公布前五名股票及相关营业部信息。暂不设置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基础层和创新层交易公开信息的具体参数根据新三板股票交易特点进行了调整。
(九)完善异常交易监管依据
借鉴我国证券市场已有监管经验,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进行了增补和完善。
交易方式还要看您个人的判断。就目前的情况…
可以买吗
刘老师专业
募集资金2.50亿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就…
国环科技以后也转板不了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