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指引

日前,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指引》)。

在《指引》制定过程中,深交所向全体深市上市公司征求意见,并充分吸收市场主体合理建议,据此对《指引》修改完善,主要包括明确信息敏感期的界定、提示性公告后披露草案的期限、年度报告中强化持续信息披露等。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在监管实践中发现,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加杠杆但风险揭示不足;大股东通过提供股票或资金、收益兜底、受让到期股票等方式深度参与,但一致行动关系不明;回购社会公众股被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而现行针对性规范有限等情况。为应对这些新情况,本次《指引》强化了资金来源、股份来源、持股平台内管理机制等信息披露,旨在充分揭示风险,防范违规操作。

同时,《指引》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致力于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为上市公司减负。一是删除执行成本高且决策有用性不高的信披要求。二是删除原备忘录与上位规定重复且涉及实质性规范的内容,以聚焦规范信息披露。三是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摘要,减少信息冗余。

为统一实践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标准,本次《指引》完善了各环节披露要求。在筹划环节,按自愿原则披露提示性公告,强化内幕信息管理。在审议环节,明确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回避情形。在实施环节,明确标的股票购买期间、购买完成、届满前6个月、届满时持股等安排,区分份额变动和权益变动适用相应披露要求。在终止环节,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减持完毕全部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披露要求。《指引》还细化了法律意见书相关披露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证监会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重点任务,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立足信息披露监管本位,推动上市公司信披与治理并行,着力构建结构层次清晰、适应创新需求的规则体系,努力打造与先行示范区相匹配的资本市场体系。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

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邮箱:limingyan@globe-law.com
电话:+86 18610810467

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电话:+86 13917539507

  1. 刘 子沐
  2. 刘 子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