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板A股 流通股变原始股仍需征缴个税算不算重复征收?

全国股转公司几次公开对外表示,新三板市场为场内市场,与沪深交易所同为交易场所。但是当新三板公司转板到沪深交易所时,依然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新三板公司转板到沪深交易所的过程就一个退市再上市的过程,民间投资者称之为转板,实际上沪深交易所与新三板市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企业必须变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再通过A股上市流程实现上市IPO。而新三板市场做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中间力量,并没有实现真正的转板。

那么,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新三板投资者,无论是原始股还是二级市场获得股份的投资者都必须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这就意味着新三板企业转板到沪深交易所前所有股份均以原始股标准处理。

新三板投资者均要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这就意味着,所有流通股新三板股东都必须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而未申报限售股则根据规定以实际转让的15%核定限售股税费。

那么,新三板市场定性为场内市场的情况下,这是否涉及重复征税?投资者重复缴税的问题呢?

因为新三板市场中原始股交易与A股市场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一样。企业在挂牌新三板之后,已经按照规定在交易时缴纳了原始股个人所得税,而转板到A股市场之后,又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同样的股份,在两个市场上,分别缴纳了同一个税种。这究竟算不算重复征收呢?

有税务专业人士表示,以前新三板企业在退市后和上市前,可能会进行股权结构的调整,造成原始股价值的变化。从制度和法律法规上看,符合规定,现在注册制下,新三板公司转板A股是,只是形式上的退市再上市,股权结构及成本大多没有发生变化,虽然仍然不违背税收制度,但是却违背的征税原则。确实存在重复征收的现象。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等待监管部门推出转板制度。

另外,新三板的投资者也必须遵守A股市场的原始股限售规定,这也造成新的不公平,与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相违背。(新三板报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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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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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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