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伟超达代持案: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以代持方式减持怎么处理?

新三板报获悉,新三板市场上,一些企业的股东为了能够提前变现,向不具备新三板投资资格的投资者转让股份,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认权利,非合格投资者可以获得更低的价格的股份,企业的股东可以提前变现。但是这种情况下,一旦双方出现矛盾,非合格投资者的权利得不到保证,而该公司的股东也面临被举报的可能。

宏伟超达(871346.OC)就发生这样一起举报。根据该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显示:

2019年8月16日,宏伟超达的主办券商国融证券在督导的过程,接到投资人向全国股转系统的举报,宏伟超达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

随即,国融证券展开核查,要求宏伟超达提供所有代持行为的文件,但是根据宏伟超达及相关股东的说明,除提供给国融证券的部分资料之外,表示,代持协议等文件丢失、银行账户也因注销无从查证。

不过国融证券依然调查出了代持的事实:

公司第三大股东钟黄慷为宏伟超达合法在册股东,截至2019年7月10日,其持股2857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2749%。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其经朋友介绍向尚不具备新三板合格投资者准入条件的8位自然人投资者进行股份转让,以上股份转让均未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而是通过建立代持关系共计代持有323000股,占目前公司股份总额的0.26%。

根据新三板投资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定,这8位委托投资者并无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资格,股东钟黄慷与其建立股份代持关系已属违规。

代持发生时,钟黄慷还为宏伟超达的董事。国融证券认为,宏伟超达内部管理或存在缺陷,公司治理或存在相关风险。

同时,宏伟超达的其他高管及实际控制人都表示,该事件双方当事人均未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主办券商报告或提及该代持违规行为,公司高管等均不知悉、也未参与该代持事件。

最后,宏伟超达的代持事件是以钟黄慷与代持委托人承诺确认解除了委托代持关系而告终。截止到本稿截止之日,宏伟超达及股东钟黄慷并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处罚和问询。

总结:

首先可以看,此事的曝光是因为代持人向全国股转系统进行了举报。之所以举报应该是认为新三板市场低迷,估值下移,其投资可能造成亏损。因此,以违规代持,场外交易的为理由向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

之后,在国融证券的调查过程中,要求宏伟超达涉嫌代持事项的股东提供所有代持行为的文件,但是对方以账户注销、代持协议丢失为理由,不配合调查。这种行为实则比较愚蠢,既然是举报,代持协议和银行流水等证据,举报人就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供。据此推测,两双应该就代持回购进行过谈判,因为谈判失败,所以才到全国股转公司举报。

所以国融证券做为督导券商才能掌握代持的事实。而且可以看出,在调查的过程与宏伟超达之间也产生了矛盾,导致宏伟超达想更换主办券商。

而这8位投资人很容易证明自己不符合新三板投资者资格。所以国融证券可以直接做出违规的定性。而之后的解决方式了很简单,就说“股东钟黄慷与代持委托人承诺确认解除了委托代持关系,并不存在任何纠纷 。”至于具体用什么方式解决的,双方并没有进行披露。据此猜测,至少是以当初代持的价格作为赔偿,解除了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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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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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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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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