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摘牌企业异议股东保护中现金选择权有何具体要求?

新三板报消息,9月20日,全国股转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就“对于常见的提供现金选择权这一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有何具体要求?”的问题答记者问。

新闻发言人:提供现金选择权收购异议股东所持股份的,可以由挂牌公司股东或相关方进行收购,也可由挂牌公司进行回购。如由挂牌公司实施回购,公司需在终止挂牌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回购股份注销的,还应当按照《公司法》履行减资程序,如通知全体债权人等。

挂牌公司应在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中,结合股东取得公司股票的初始成本、挂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股票发行价格、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经营现状、可比公司估值等因素,充分说明收购定价依据。对于异议股东通过不同方式取得的股票(如二级市场交易取得的股票、通过股票发行认购的股票、终止挂牌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买入的股票等),挂牌公司可制定差异化的保护措施,但需充分说明差异化安排的合理性。

为确保异议股东相关权益在公司摘牌后能得到法律保障,相关义务方与异议股东就保护措施达成一致的,应签署法律协议,并依法履行协议约定。如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可以在终止挂牌前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如通过要约方式为公司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应当遵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要约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终止挂牌前实施完毕,相关义务方无需按照前述要求与异议股东另行进行联系或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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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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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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