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所有主动摘牌公司都需要制定并披露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新三板报消息,9月20日,全国股转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就“是否所有主动摘牌公司都需要制定并披露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问题答记者问。

新闻发言人: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或者挂牌后没有发行、交易行为的挂牌公司,如果公司与全体股东已就终止挂牌事项提前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预计无异议股东),则董事会审议终止挂牌事项时无需制定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在拟终止挂牌的临时公告中说明与全体股东的沟通情况即可。如股东大会表决时出现异议股东,则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后及时制定并披露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如终止挂牌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100%通过,且未出席股东均出具无条件同意终止挂牌的书面声明,可视为不存在异议股东,公司亦无需制定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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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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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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