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涉诉ST中新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

新三板报网(www.xinsanbanbao.com)8月14日消息,ST中新(证券代码:603996)于2019年7月3日披露了《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43)。根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最新收到的民事调解书。

据了解,江西省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平波电子”)因与中新科技、中新国际电子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2019年7月31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国际电子分三期支付给原告江西平波电子货款816,417.89元、截至2019年5月31日止的利息44,836.65元及库存物料款555,336.05元,合计1,416,590.59元;第一期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包括截至2019年5月31日止的利息44,836.65元及货款455,163.35元),第二期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包括货款361,254.54元及库存物料款138,745.46元),第三期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416,590.59元;原告江西平波电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前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价值555,336.05元的库存清单退货给被告中新国际电子(退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包装费及装卸费用等均由原告负担);(3)如被告中新国际电子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中新国际电子就货款816,417.89元、截至2019年5月31日止的利息44,836.65元、以未付部分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库存物料货款555,336.05元扣除已付款项后一并申请执行;(4)如原告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退货义务,则被告中新国际电子有权拒绝接收原告逾期交付的退货,并有权对原告就未按约定履行退货义务部分的库存物料款一并申请执行;(5)被告中新科技对被告中新国际电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案件受理费12,25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54元,由被告中新国际电子负担,由被告中新科技承担连带责任(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至椒江区法院);(7)双方均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16,590.59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公司财务人员近日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新增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46个银行账户被冻结。银行账户冻结事项目前给公司日常资金支付结算造成了阻碍,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有关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争取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并恢复正常状态。

来源链接: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9-08-15/603996_20190815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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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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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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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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