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报网(www.xinsanbanbao.com) 8月5日,*ST中捷(002021)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玉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浙1021民初374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公司第二大股东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第三大股东蔡开坚先生向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全部决议。
诉讼的进展情况: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公司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玉环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浙1021民初37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玉环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公司所在地均在浙江省玉环市,故玉环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被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尚未判决,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公司将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链接: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2021&stockCode=002021&announcementId=1206497909&announcementTime=2019-08-05%2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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