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保险疑似为融资隐瞒银保监行政处罚 现在引来证监会监管关注函

新三板报-2019年8月2日-北京消息,新三板挂牌公司安泰保险(870721.OC)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未及时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引来监管关注函,真是得不偿失。

8月1日,安泰保险发布一条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监管关注函(津证监函[2019]424号),此函生效时间为7月31日。原因是安泰保险没有及时披露2019年2月27日的天津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在,不仅要补充披露《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还引来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监管关注函》。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同时针对安泰保险,这样的结果得不偿失。

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问题有四项,分别为未按规定报告住所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项。超出核准区域经营业务。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共计处罚了5.3万元。时任总经理刘汶萱作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目前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三板报刘子沐研究团队发现,安泰保险之所以没有及时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因为当时处于下股票融资的关键时间段,估计公司判断,受到处罚的消息会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从公告的时间顺序上看,2019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1月16日发布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公告”,1月29日发布了“2019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4月1日发布了“股票发行结果公告”,4月9日补充披露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公告之间完成了股票发行。

对此安泰保险解释到,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津银保监罚告字[2019]14号),并于2019年1月16日进行了信息披露平台。1月18日又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监管函》(津银保监监管函[2019]3号),根据规定也应该披露,到那时因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与监管函涉及违规事项总体相似,由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理解问题,未能及时进行披露。

从处罚的结果来看,虽然罚金并不多,但是可以看出安泰保险对外扩张的野心和内部管理的水平的问题。如果说“超出核准区域经营业务”是为业务增长,踩了边线。但是“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和“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就是属于公司内部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问题,严重时可损害的客户的利益。尤其再与第一条“未按规定报告住所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项”,已经带有随时跑路的特征了。这是监管部门最不希望看到的事情。内部管理风险一旦爆发,客户和监管部门却找到负责人刘汶萱住所和营业场所,这是多么严重的问题。

而此行为本是银保监会的事情,却引来了证监会的关注,这说明两个监管单位联合监管正是升级。同时,安泰保险为保股票发行融资而私下隐瞒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道德风险。因此,还请投资者注意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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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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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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