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盘后协议转让及信息披露义务怎么做?

根据《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转让的股份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但分拆转让又无法满足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对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的规定标准,可以一次性转让,在该笔转让完成后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案例:

万极科技(833967.OC)的实际控制人孔新华拟通过集合竞价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受让5 名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每名股东持有222,000股,合计1,110,000股。如孔新华受让4名股东的888,000股后,孔新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74.97%的股份,若继续购买至持股75%,则购买股数为13,330 股,小于10万股,不满足盘后协议转让。因此,在与5 名投资者完成盘后协议转让后,孔新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再履行权益变动公告义务。(公告编号:201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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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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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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