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完善2019年半年报披露要求 敦促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6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列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每年对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根据财政部对财务报表格式的相关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包括一般公司模板和八个金融行业公司模板)(以下简称《半年报模板》)进行修改完善。此次修改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发布的《2019年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和《2018年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挂牌公司行业特点及实际执行情况,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形成2019年度《半年报模板》。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新旧准则科目混合列报,《半年报模板》在增加新准则科目的同时仍保留了部分旧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科目。对于该类科目,企业可按照旧准则列示上期期末数(或上期发生额),而本期期末数(或本期发生额)应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填写。二是对金融行业公司《半年报模板》的相关科目进行调整,删除部分不适用科目,针对不同类型的挂牌公司增加相对应的特色科目,调整了部分科目披露顺序。三是对于期货公司、私募机构和非银支付公司,考虑到其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继续执行原有财务报表格式。

《通知》要求,挂牌公司应做好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股转公司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2019年8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实施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为了避免部分挂牌公司通过提交终止挂牌申请规避半年度报告披露义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规定,自2019年8月15日起未披露本年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不受理其终止挂牌申请。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继续执行“一体两翼”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压实中介机构事前审查责任,运用新三板信息披露智能监管系统对半年度报告进行智能审查,对存在问题的挂牌公司,通过“刨根问底”的公开问询方式强化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查及监管,督促挂牌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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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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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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