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对转让价格有何要求?

新三板报讯,以下内容为全国股转公司根据400服务热线咨询内容,收集整理了近期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供大家参考。

问: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对转让价格有何要求?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第三章(一)9条规定,办理情形属于挂牌公司收购、股东权益变动、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的股份转让,或属于其他情形中“三类股东”出让情形的,转让价格应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盘后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目前盘后协议转让价格下限为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原文链接:http://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05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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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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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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