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报答网友问:新三板公司最晚什么时候执行新的收入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

新三板报消息,收到粉丝的提问,新三板公司最晚什么时候执行新的收入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

这一个主准则是对新三板公司持有金融资产,投资新三板企业获取的新三板公司。这份文件去年就已经改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详细内容:

2018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不仅对企业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指引,同时也对企业披露新旧准则过渡衔接影响提供了要求和范例。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提前执行(保险企业另行规定)。

相关企业已在其2017年年报以及2018年一季报中定性披露了对于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其中部分企业定量披露了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首次执行日所有者权益的大致影响数及其主要原因。为帮助投资者、监管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一步了解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企业应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将《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指南的要求相结合,考虑在中报里进行更为全面和详细的披露。

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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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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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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