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股份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虚假陈述 还擅自挪用募集资金

新三板报(https://www.xinsanbanbao.com)消息,5月6日晚间,大洋股份补发两份监管公告,这说明该公司在公司治理和董秘工作方面出现疏漏。

2019年4月16日,江苏证监局对大洋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公函显示:

一、大洋股份2014 年12 月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记载,常州天宁区青龙新丰村的工业用地使用权无设定抵押。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期限自2013 年12 月23 日至2018 年12 月20 日。

二、大洋股份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公司2015年1月挂牌时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280万元,在取得《挂牌并发行股票登记的函》前将募集资金借予江苏兴泰昌恒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2015年4月定增募集1620万元,在取得《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确认函》前将募集资金借予常州宝祥生瑞线缆有限公司使用。

三、在公司在收到警示函后,没有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直到5月6日才进行弥补。

因此,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而大洋股份表示, 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市场人士表示,新三板公司为公众公司,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陈述内容不真实不仅仅是该公司的问题,也是其主办券商的国融证券的监督问题。而私自挪用募集资金也是违反了监管规定,属于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而董事会秘书未能按规定披露此份监管公告也用失职之责。更令人惊异的是,公司对于警示函似乎并不太重视,只表示以后不再触犯。这种态度对于投资人来说,昭示着企业家道德风险。他建议投资者在投资这样的新三板公司时,应该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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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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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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