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陶灵刚违规减持股份 上交所下发监管函

新三板报网(www.xinsanbanbao.com)4月23日,灵康药业(603669)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陶灵刚违规减持股份,上交所下发监管函。

据了解,陶灵刚及其一致行动人陶灵萍合计持有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75%股份,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8年9月10日,陶灵刚直接持有公司16,38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50%,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陶灵刚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11.7元/股(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为7.7元/股),并保证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9月11日、12日,陶灵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46,600股、66,500股公司股票,减持均价分别为10.78元/股、10.73元/股,合计减持113,1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311%,减持总金额为1,215,545.20元。

陶灵刚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未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违反了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公开承诺。同时,陶灵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未按相关规定在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考虑到陶灵刚将上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1,215,545.20元全额上缴公司,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理,上交所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陶灵刚予以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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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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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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