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板”的那些坎:企业在IPO之前为何要清理“三类股东”

“三类股东”是指哪三类股东?对于IPO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1、“三类股东”定义
“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的股东。
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信托形成的“三类股东”,以一纸合约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实体,背后的投资者也存在不透明、不清晰等问题。
因此,“三类股东”在IPO时候一直都是个比较敏感的问题。
随着新三板公司转板越来越多,“三类股东”的问题也越来越普遍,早期证监会对“三类股东”IPO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极端情况时候,甚至出现过专门干集邮的“三类股东”。
所谓“三类股东”集邮,是指找一些有潜力的新三板企业,通过新三板公开市场转让获得部分股权,成为企业转板的负担,为清理掉“三类股东”持股,大股东不得已回购股份。
2为什么要清理“三类股东”
证监会对“三类股东”的态度,早期一直不明朗,都是通过窗口指导来规范“三类股东”的问题。暧昧的态度,导致市场上达成广泛的共识,就是新三板公司在转板前,要清理掉“三类股东”。
证监会对“三类股东”的谨慎态度,主要出于“三类股东”特殊性的考虑,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这些问题向来都是IPO审核的重点关注点。
因此,大部分企业在IPO之前,都会主动清理掉“三类股东”,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三类股东”的政策
对于“三类股东”的态度,最早是不明确的,2017年12月16日,网上曾流传过一份内部指导意见,证监会将有条件允许新三板拟上市企业存有三类股东,但是须按以下主要原则限制:1、三类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2、要求发行人对三类股东进行层层穿透披露,并且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确实无法100%披露的情况,中介机构应出具明确的肯定性意见。3、有存续期的三类股东应确保存续期至少长于上市后锁定期。4、此前未在新三板上挂牌的拟上市企业不允许存在三类股东。

  证监会第一次官方明确态度是在2018年1月12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关于新三板转板时的“三类股东”问题时给出了监管政策:一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二是“三类股东”需要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三是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四是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在2019年3月25日,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针对新三板企业,发行人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时,应披露如下信息:一是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二是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三是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四是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
4科创板对“三类股东”的态度
2019年3月2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其中涉及到了科创板对于“三类股东”的态度:
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一)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二)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三)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 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五)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 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5“三类股东”转板案例
新三板公司带着三类股东转板成功的,已有很多的案例:
2018年6月12日,发审委审核通过浙江捷昌的首发申请。浙江捷昌2014年8月8日挂牌新三板,证券代码830948。
浙江捷昌是一家携带“三类股东”IPO过会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申报IPO时股东人数为 264 名,其中有15家属于“三类股东”,包括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基金,15家“三类股东”共持有3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9060万股的3.53%。
这15家“三类股东”是通过增发引入的:

(文章来源:投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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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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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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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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