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一则关于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股票被征收20%所得税的消息受到广泛关注。
2018年9月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
虽然对于转让新三板股票征收20%个税的争议告一段落,但关于税收问题,还有不少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
持股平台股息红利交不交个税?
近日,广东某新三板公司“A公司”筹划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打算用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按照相关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用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过,按照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三板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照执行。
A公司的股东中既有自然人,也有为员工持股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的股份均已满1年。A公司高管黄先林(化名)认为,参照现有规定,他们都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做利润分配前,黄先林还特意问了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还有一些同行,得到的答复基本一致——不用缴纳个税。不过税务局并不这么看。近日,A公司收到了当地税务部门的通知,要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里的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因是目前“无明文规定合伙企业的间接个人免税”,这让黄先林感到非常困惑。
黄先林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如果税务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东需要多缴纳大约50万元的税。黄先林表示,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成立的目的,只是对公司进行投资,没有经营也没有款项来源。“利润分配的只是股权,并没有现金收入,也没有变现,现在要求缴税,资金从哪来呢?”
面对这些问题,目前A公司正在拟定一份报告,准备呈交给当地市级税务部门,但黄先林表示,“可能最后还是要交的,税务局咬紧了要交。”
税务局:无明文规定免税 持股平台中的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一个新问题。
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告诉证券时报记者,这个问题一直就存在争议。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指出: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还明确指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根据这份文件可以确定,个人持有新三板公司股票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黄先林也正是以这份文件与税务局沟通。
不过,这份文件仅提到了个人,对于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明确。黄先林告诉记者,税务局也正是以“无明文规定合伙企业的间接个人免税”回应他的。
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如何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称“84号文”)中有所提及。
84号文提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张海涛对该文件的解读是,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任何税收优惠。
专家观点:建议免税处理员工持股平台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与2018年年初引起关注的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股票征收20%个人所得税有类似之处。
按照相关规定,目前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新三板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然而,“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在部分地方税务局眼中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据记者了解,对于合伙企业中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到底应不应该缴纳个税,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前述84号文穿透的原理与规定,合伙企业相当于税收透明体,其存在与否均不影响自然人对于税收优惠的适用,因此可以适用差别化税收待遇。黄先林就认同这种观点,他表示,有限合伙企业只要对外投资有分红,本身是不起任何作用的,应该直接穿透到个人,该怎么交税就怎么交税。
王骏也认为,84号文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分到了股息红利时,视为对股东个人分了股息红利,纳税人不是合伙企业,而是自然人个人,同时这不是经营所得,而是股息红利所得,而个人获得的新三板股息红利是应该免税的。“我个人认为还是可以免税的。”王骏表示。
第二种则是目前许多税务局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做法,即在税法未明确规定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可以适用差别化税收待遇的情况下,不能类推适用此优惠。王骏告诉记者,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一些税务机关不让企业免税,但他认为这是不太合理的,有一定的争议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税务研究所所长高金平也曾在其文章中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按后者执行居多,导致个人直接投资与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存在较大的税负差异,重复征税问题突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纳税义务截然不同,税负严重不公。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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