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立春:完善科创板融券,很必要也很迫切

所谓融券,按照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证券供其卖出证券,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微观上讲,融券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规避风险的途径:如果投资者预期证券价格即将下跌,可以借入证券卖出,而后通过以更低价格买入还券获利;或是通过融券卖出来对冲已持有证券的价格波动,以套期保值。

宏观上看,融券有助于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对市场波动起着市场缓冲器作用。理论研究发现,当市场中存在卖空限制时,股票价格只能反映乐观投资者的观点,股价容易被高估,而卖空机制的引入能够使得股价吸收悲观投资者的观点,进而防止股价被过度抬高,同时加快股价对私有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的反应速度,进而提升资本市场的定价效率。
不同于西方资本市场中融资融券交易先是由市场自由缔约发展,而后监管机构出台相应政策进行监管引导,并且发展至今已经十分成熟,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才刚刚起步,从试点之初即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管理,不同的制度环境以及发展阶段使得融资融券的政策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基于此,早期的研究即从市场层面关注卖空限制以及放松卖空约束对市场定价效率的影响
融券是科创板提高市场效率、对冲单边市的关键机制。上交所曾表示,为了提高市场定价效率,着力改善“单边市”等问题,科创板将优化融券交易机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上交所提出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均衡发展。
在上交所已发布并开始实施的上述文件正式稿中规定: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公司可以按规定借入科创板股票,具体事宜另行规定。上市首日即可融券、融券与融资均衡、优化融券交易机制等,将成为解决单边市、防止大起大落等问题的重要手段。
不能被初期暴涨的浮云遮望眼。目前市场对科创板的关注度非常高,在二级市场有一些所谓的“科创板概念股”,在一级市场也有很多股权投资者关注潜在的科创板上市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市场容易形成追捧、浮躁的氛围,科创板初期可能会被爆炒,出现暴涨的结果
但是市场有向价值回归的内在规律,大起后难免会大落,疯狂牛市后往往会伴随漫长的熊市。
例如A股在2005年至2014年实行询价定价制度,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人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期间发行价一般高于23倍,新股首日涨幅中位数超过80%;而后期上市首日平均涨幅不断走低,破发情况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其中2011、2012年首日破发率均超过25%。
当然科创板的投资都要求具有专业性,尤其是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包括风险的识别与管理等都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正是新三板与科创板都要求专业投资者才能进入的原因。
有些风险与波动是不必要的,或是可以减弱的。科创板企业自身风险就很高,在科创板发展不成熟的初期还有磨合的成本,还要考虑与退市概率大幅上升情况相匹配。不论如何,让融券真正发挥到对冲风险、平抑波动和提高市场效率的作用,还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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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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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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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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