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新闻发布会】聚焦服务 深挖潜能 新三板再推三项存量制度改革

【3月8日新闻发布会】聚焦服务 深挖潜能 新三板再推三项存量制度改革

2019年3月8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新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挂牌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摘牌指南》),同时发布新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指南》),对涉及新三板股票挂牌、终止挂牌审查及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等三项制度进行优化改革。

本次三项改革优化措施,是全国股转公司落实中央“放管服”要求,完善新三板市场基础性制度的重要举措,旨在“减证便民”、优化流程、持续提升市场服务能力, 做到“阳光办市场”,切实提升市场透明度和运行效率,促进新三板健康稳定发展。

挂牌审查是市场的“入口”。此次发布实施《挂牌指引》,在继续坚持包容性理念的基础上,对新三板股票挂牌审查业务全流程进行规范,进一步把好“入口关”,让挂牌审查业务进一步公开透明,明确并稳定市场预期,提高各类主体参与新三板市场的积极性。一是对挂牌审查全流程进行规范,以审查流程为主线,明确审查流程的各个环节。二是规范审查流程相关时限要求,明确市场预期。三是聚焦市场关切、明确特殊情形适用。特别是中止审查、恢复审查、重大事项报告等。

终止挂牌审查是新三板市场的“出口”《摘牌指南》在总结市场化摘牌机制与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程序要求予以明确,进一步提升相关业务办理的规范性,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把好“出口关”。一是明确关于停复牌要求。在原有的股权登记日次日停牌的基础上,对于已因重大事项或重大资产重组处于停牌状态的公司,要求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后,即终止挂牌相关信息首次披露后,至少复牌5个转让日,保证投资者在挂牌公司终止挂牌前的退出机会。二是规定不予受理终止挂牌情形。公司申请主动终止挂牌,应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报或半年报,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的,也应在期满后两个月内补充披露,保证投资者对挂牌公司基本信息的知情权。三是要求主办券商和律师发布意见。要求主办券商和律师对相关义务人与异议股东的沟通情况和达成一致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并发表意见,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是新三板股票转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8年6月发布实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制度以来,全国股转公司已受理申请150余件,涉及约67亿股,市场反应良好。此次修订《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指南》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便利投资者参与。一是扩展业务适用范围。本次改革聚焦市场难点、痛点,增加了做市库存股回售或转售约定的履行以及三类股东在挂牌公司IPO申请被受理停牌期间的退出两类适用情形。二是精简材料要求。如放宽持股证明文件的时效性要求、取消集团内国有股无偿划转的行政审批要求、细化相关文件的填报要求等,方便投资者准备申请材料。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民营企业座谈会及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以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为出发点,持续推进新三板改革,不断完善新三板市场基础性制度,抓好存量制度改革的落地工作,并持续跟踪和评估制度改革优化的情况,为后续增量改革措施的推出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 全国股转系统 ):【3月8日新闻发布会】聚焦服务 深挖潜能 新三板再推三项存量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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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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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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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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