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一则公告揭开了秦森园林的一则定增对赌索赔案,最终以秦森园林实际控制人支付和解款的方式结束,借此案例,提醒新三板企业家,PRE-IPO投资的对赌风险不能忽视,对赌的条款不要形成自相制约。
回溯:
根据公告显示,投资方深圳市大唐同威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唐同威基金)起诉秦森园林控股股东秦同千及一致行动人秦焕根,要求按约定向其支付股权回购款28,289,705.48 元(约等于2800万元)。最后以秦同千向原告支付和解款项的方式和解(公告编号:2019-012)。
根据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显示,大唐同威基金于2015年12月参与秦森园林第二次定增,认购资金1,999.98万元(约等于2000万),每股价格为9元。到公告时,刚过3年,也刚过约写IPO的最的期限2018年12月31日。以索赔的2800万元推算,这笔投资的年复利达到11.8%。
疑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中提到,在2017年9月,上述双方就已经签署《关于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了三条规定。其中之一就有一致同意终止《补充协议》,而这正是诉讼中大唐同威基金所主张的索赔理由。
这就奇怪了,为什么签署了“同意终止”的协议,依然还要按照之前的协议索赔?而公司秦森园林的股东还很快支付了这笔款项?
根据上述公告中提到的“终止协议”的线索,新三板报检索了秦森园林所有的公告,惊奇的发现,居然没在该公司的公告栏目中找到相关内容,在2017年9月,秦森园林所做的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延长IPO的有效期。而在2016年4月28日的《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能够找到《补充协议》的内容。
分析:
根据《补充协议》的内容可以断定,大唐同威基金参与秦森园林定增的唯一目的就是赌其IPO,但是在双方签署的对赌条款中隐藏了互相制约的条款。也就说,无论秦森园林出现哪种风险,最终受益者都是大唐同威基金。这样的定增资金,企业究竟要不要接受,对赌条款如何设置,这是个问题。
互相制约的条款体现在业绩与IPO两个条款上:一方面秦森园林承诺审计报表税后净利润:2015年6,600万元;2016年10,000万元;2017年12,000万元。如任一年度实际完成的净利润未达到该年度经营目标的90%时。投资者有权启动业绩补偿机制;另一方面又约定的IPO的最后期限,并且是“不论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的。
问题的关键是,承诺的净利润数据远远大于IPO的要求的净利润。要知道,为了IPO,调整会计政策是常有的事情,对往期净利润的修正也是常有的事情,因此对于净利润的要求太高,就增加了IPO的难度,而IPO又是投资机构最终的目的,到最后,让企业家左右为难,而以对于投资机构来说,确实一本万利。
让我们看看秦森园林在签署协议之后的事情:
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2016年和2017年净利润分别为5,794.39万、9,336.23万元,都没有达到承诺要求,对此,投资机构已经有权利启动补偿机制了。
但是直到过了2018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的IPO时限,秦森园林的IPO没有通过,大唐同威基金才启动索赔。诉讼的流程也很有意思,事先并没有与秦森园林联系,也没有告知,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冻结控股股东秦同千的股份。
秦森园林得知被冻结信息的来源是查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主动下发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查询《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后。
相信此时的秦森园林有些蒙圈,因为冻结的时间是2019年1月17日,获悉的时间是25日,发布诉讼公告的时间是31日,存在近半个月的时间信息延迟,很快,双方于2月1日宣布和解。
看来,大唐同威基金在PRE-IPO的投资方面是老手,而秦森园林在此方面经验不足,依仗自己的利润高和PPP的主营业务,已经认定自己符合IPO的要求,一定能通过。从其挂牌新三板市场的情况推测,该公司的目标也是A股,新三板只是过度,但是现在的股东人数已经达到564人,三类股东穿透问题似乎成为IPO的障碍,而真正的问题,子沐君留在线下讲。
正如子沐君分析的那在,在IPO的过程中,秦森园林调整了会计政策,更正会计差错及变更会计估计,在审核期调整会计政策,与符合IPO要求有关,尤其是收入的确认政策、坏账准备率等。
在业绩没有达标时,大唐同威基金似乎并没有启动补偿机制,没有按协议的要求执行,这口头上给IPO的条款让步,对于企业家来说,是增加了IPO失败的风险。
可以说,企业控制人与投资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是单纯的对赌,这对企业的发展没有任何的帮助。新三板企业如果只是单纯的需要资金,完全可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况秦森园林大多与政府合作PPP项目,这种项目获取银行贷款和股权抵押的资金相对其他企业更容易。
这个案例带来了一个信息一个风险:
新三板报注意到,冻结秦同千的股份是11,592,577股,以2800万的索赔额计算,每股的价值在2.42元左右,当前的股价为3元,也就是说,这个价格是大唐同威基金认可的价格,这一价格高于其第三次定增的2.35元。说明公司本身具有一定的成长性,是有价值的。
风险在于,这个案例也给秦森园林带来的新的风险,因为与大唐同威基金同一批次参与定增的一共13名投资者,其中有9家机构,除大唐同威基金外,还有12名投资者,有了索赔成功案例以后,其他投资者是否会效仿,继续索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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