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集团澄清定增产品清零新闻:不是我的产品,是投资我的产品,与我无关!

新三板报公告快速阅读:
1、米多的定增产品是投资九鼎集团的产品,不是九鼎集团自己的产品;
1、九鼎集团本身与米多系没有关系;
2、在定增过程中,九鼎集团与米多没有抽屉协议等;
3、黄晓捷与米多资产控股公司的股东关系是个人关系;

以下是正文:
今天九鼎集团发布了一财澄清公告,主要针对近期关于九鼎集团百亿定增清零的媒体报道。从公告本身来讲,九鼎集团只是否认了媒体报道中的“抽屉协议”、“关联关系”的猜想,解释清楚了两家公司的关系,并没有对定增产品净值清零的事件进行澄清,也没回应。而他发布此次公告的最重要的原因竟然是为了自己。

从媒体的报道角度,多米资产产品清零事件的信息源是来自米多资产发给投资人的沟通函。函中提到,米多资产-九鼎投资定向增发投资基金2号,于2015年6月9日成立,期限6+6个月,依据基金合同,将全部资金投资于重庆信托-九鼎共赢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A类次级份额(中间级)。该信托将全部资金以20元/股的价格购买了新三板九鼎集团定向增发的1亿股票。至此,该基金所有资产全部为九鼎集团股票。之后九鼎集团每10股转增17.272727股,折合定增价格7.33元/股。受九鼎长期停牌影响,直到2018年3月27日才恢复交易,股价下行到0.8元/股。按照现有的计量准则来看,股东每股净资产为1.76元,较于0.8元还有较大倒挂空间。对此情况,米多资产给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延期一年,由劣后级投资人垫付优先级利息。二是直接扣除优先级本金和利息后,净值归零。

新三板报了解到,这封沟通函是该基金产品持有人发给媒体人士的。对于该产品最终以哪只方式解决,并没有给出最终答案。也就说,产品是否清零还是一个未知数。
此次九鼎集团的澄清公告有三个消息:


一、澄清了,米多资产并不是九鼎集团或下属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其中传达了两个意思:
其一米多资产的产品不属于自融,自融是违反监管规定的。所以要先澄清,这只产品本身与九鼎集团无关。但是最重要的不在于此,因为媒体的标题的意思是“九鼎百亿定增产品清零”。容易被市场误解为,是九鼎集团自己的产品精净清零了,对于九鼎集团会造成其投资人的误解。这可能才是澄清的关键,也是成为澄清理由第一条的原因。“并非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管理的理财产品。”
其二,通过澄清公告告诉市场,这不是理财产品,意思是市场应该知道,米多资产发行的定增产品是高风险产品,不是理财产品,九鼎集团发行的产品是理财产品。大部分非专业人士的对于理财产品的理解是,风险小于投资。
二、否定了“抽屉协议”或类似协议。但是给出了一个前提,是在2015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没有类似协议。并没有说明后续是否签署过类似协议,毕竟该产品期限为6+6个月,也就是1年,而九鼎从2105年停牌到2018年复牌,该产品早已到期,在到期之前,双方是否有过沟通,有过协议,并没有澄清,市场也不得而知。
三、九鼎集团只承认股东之一黄晓捷是米多财富的早期天使投资人,也是米多财富的股东,沟通函的公章明显就是米多资产。天眼查数据显示,米多财富是米多资产的控股母公司。但是并没有澄清黄晓捷是否具备对米多资产的业务指导和影响力。
既然是早期投资人,按一般情况来看,两家公司说于行业上下游的关系,很难排除这一影响力。但是,九鼎的澄清公告没有提到这一点,只是说这是黄晓捷的个人行为,不是九鼎集团、九鼎控股股东、九鼎下属公司与与米多资产、米多财富的关系。

根据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米多资产备案发行了106只产品,其中名字中带有“九鼎”字样的就有5只,“九信”字样的两只。也就是说每发行21只产品就有一只是与九鼎集团有关。这样的概率说明米多与九鼎集团的关系并不一般。从产品名称上判断,除了已经被媒体曝光的2号产品,还有三只产品成立,只有一只正常清算。

九鼎集团回应这只2号产品,剩余的1号和3号产品会怎么办?在整个澄清公告中,看不出一点对投资人的惭愧,九鼎集团本身是控股公司,旗下多家投资公司,将心比心,对于投资失败也应该有感同身受。新三板从重庆信托官方网站上并没有找到“重庆信托-九鼎共赢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息,但是找到了一则清盘公告:

这说明,九鼎集团有过解决定增产品问题的经历,也顺利的清算过产品,对于此只可能净值清算的产品,对于投资人的损失,九鼎集团并不在意。俗话说,“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基金业也有“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
其实,米多资产发行的私募基金,本来是不该进入公众媒体的视野,只向持有人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但是,新三板市场低迷,九鼎集团股价走低是事实,其市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尤其是其投资规模足以引发市场关注,在被爆料后肯定会立即引发市场的关注。在此事件的背后,真正引发市场关注的是,除产品清零问题外,新三板究竟有没有赚钱效应?其投资风险究竟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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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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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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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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