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H两地上市,对信息披露等方面是否有特殊的监管要求?

中国证券报:近期,有新三板挂牌公司成功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请问发行H股的挂牌公司在两地停复牌、信息披露等方面是否有特殊的监管要求?
新闻发言人:2018年4月全国股转公司与香港交易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之后,多家挂牌公司陆续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提交了发行H股的申请。目前全国股转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已就发行H股的挂牌公司在停复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事宜达成共识,即挂牌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做好如下相关工作:
一是在停复牌方面,发行H股的挂牌公司拟申请股票在香港联交所停牌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停牌的事项和原因。如相关事项属于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停牌事由的,挂牌公司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同时停牌。停牌事由消除后,挂牌公司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牌。
二是在信息披露方面,为维护市场公平,确保两地投资者享有同等的信息知情权,发行H股的挂牌公司就同一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在全国股转系统和香港联交所公告,且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说明,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
推动企业京港两地挂牌,是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两地市场互联互通的有益探索,也是全国股转公司与国际市场对接的重要一步。全国股转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统筹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的资源与优势,拓宽国际视野,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全国股转公司也将在开放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市场功能,为挂牌公司提供更为开放、多元的融资渠道,为内地企业“走出去”、国际资本“引进来”搭建更广阔的市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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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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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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