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的税收故事源于一个决定。《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是怎么处理的呢?相关规定是:机构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个人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要缴纳印花税,免征增值税,买卖原始股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买卖非原始股免征个人所得税。
虽然国务院决定新三板税收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但与此相关的具体政策一直没有完善,以至于2018年年初,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个人投资者在新三板的买卖收入拟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起投资者不满,后被叫停。
对于股票投资,个人投资者的收入可能会由两部分构成:股息红利收入及买卖差价收入。
股息红利收入已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新三板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上市公司实行差别化纳税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买卖差价收入,一直到才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文对新三板个人投资者属于重大利好。
个人买卖新三板股票的税收政策终于明确了,比照上市公司股票来执行,但机构投资者买卖新三板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由于股票是有价证券,因此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必须按照转让金融商品交纳增值税。但新三板股票是否属于“有价证券”,机构投资者买卖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地方执行口径一直有争议。但从137号文的思路来看,应该是主张认可的。
当然,新三板自建立以来一直缺乏流动性,今年以来很多挂牌公司主动摘牌,以至于出现了负增长,应该给予鼓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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